村妇砍自留山树木判处拘役四个月
因桉树遮住了阳光,影响了荔枝树的生长,黄江镇某村村妇赖某在自家山头砍伐桉树、杂树697根。由于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调查。近日,东莞市第三法院判决赖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52岁的赖某在黄江镇有属于自己的一块自留山地,她和家人在那里种了大量的荔枝树。考虑到自留山东北面的桉树遮住了阳光,影响了荔枝树的采光生长,赖某于今年2月1日聘请他人砍伐妨碍荔枝树生长的桉树及杂树。
2月5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报案,称位于黄江镇某村山头的树木被砍伐。经调查,2015年2月2日至5日,赖某在未得到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下,擅自雇人使用电锯、柴刀等工具,对其该山头的桉树及杂树进行砍伐。经现场勘察,共计砍伐原木697根,现场遗留伐桩共101个,被砍伐的林木共计28.2632立方米。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32条第四款对采伐自留山的林木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在被警方讯问时赖某表示:“我不知道砍自己的树都要批准,如果我知道要经过批准的话,我都不会去砍了。”
市第三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赖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被告赖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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