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今起施行 劳务派遣工将同工同酬

万象   来源:  责任编辑:  2013-07-16 09:33:36

市人力资源局表示,具体实施细则要等省里出台,效果还有待观察

编者按:

“临时工”,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如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今天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修改重点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领域,其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严格了派遣工的界线:“职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同时,他们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关系部副总监蔡小梅说,在法律法规、用工市场和环境越来越规范的今天,像派遣工这样的临时工在以后会越来越少。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他们的背影会渐行渐远,逐渐消失在历史的尘埃中。

当我们谈论临时工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在见诸报端的新闻中,尤其是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暴力执法、强制拆迁等最后的责任人。

在企业中,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上也大量充斥着临时工,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保障,而且随时可能失业。

“新法实施,我们会有什么变化?”读者张雨和王先生发出相同的一问。在2007年,他们虽然互不相识,一个进入了东莞一事业单位,另一个进入了东莞一大型企业单位。但相同的是,他们,以“编外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在岗位上都已经工作了5年。

新法实施后,目前大量在东莞一线长期存在着的“长期固定的临时工”(市人力资源局介绍,主要包括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的长期“编制外人员”以及企业一线存在的长期“劳务派遣人员”),又将面临怎样的命运?

市人力资源局回应,新法的效果还有待观察。而东莞的举措,还正在等待省里的实施细则。

“临时工”的前世今生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说,“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

蔡小梅在东莞工作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了,作为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她说,东莞的临时工主要存在于企业中,作为一座制造业城市,东莞很多企业会选择使用临时工。

蔡小梅说,很多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都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同时,不少企业利用临时工的廉价劳动力(工资低,无升工、年奖)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辞退方便的条件,在不少长期需要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临时工。

不过,蔡小梅说,东莞企业使用临时工,一般都不是通过正规渠道招聘的,要么是小中介要么是在人才市场上招人,“正规的大企业和专业技术比较强的企业都不会使用临时工,因为临时工技术含量较低,而且不稳定。”

市人力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动合同却形同虚设。

变相的“长期固定临时工”

它是临时工的变种,包含编外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

时代在发展,临时工也出现了“新变种”。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记者了解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近年来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务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

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已达6000万人。其中大量劳务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就是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可以说成为了“长期固定临时工”。

“这些类似临时工的派遣工处境十分尴尬。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无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训、晋升甚至荣誉,还随时面临解聘,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石秀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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