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举报违法排放工业污水可获最高8万元奖励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7-17 07:58:13
  东莞举报违法排放工业污水可获最高8万元奖励
 
  7月16日,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起草的《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意味着东莞行使地方立法权迈出实质性一步。
 
  按照征求意见稿,东莞拟规定给予举报非法排放工业污水者最高不高于8万元的奖励。广大市民可以在2015年7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东莞市法制局。
 
  刑事立案案件一次性奖励8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鼓励公众积极举报三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经过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从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二是擅自拆除、闲置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造成工业废水直接排放的;三是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准确指出企业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所埋设暗管的具体位置或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的,按罚款额的8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举报人举报企业擅自拆除、闲置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按罚款额的6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6万元;
 
  举报人举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其中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类按罚款额的6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6万元,洗水、印花类按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举报人举报企业废水未经环保部门已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或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通过明管引出并直接排放的,按罚款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透露,经环保部门查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且由市环保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不再参照上述规定累计奖励。
 
  环保部门近亲属举报不能获奖励
 
  在明确多项奖励措施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列举了不属于奖励范围的多种情况。
 
  具体包括:举报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污水外排现象的;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举报前违法行为相关线索已被环保部门掌握的;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举报无牌无证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被举报企业与实际违法主体不一致的;举报的违法情形与实际违法事实不一致的。举报人提交举报材料时未明确提出奖励诉求的。法律、法规及本市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举报案件被查处,企业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该企业再次出现前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被举报企业同时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处罚决定书生效15日内可领奖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排污线索及相关材料。
 
  市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填写《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查处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市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应向举报人说明。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提供的线索材料不全,且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不能获得奖励。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市环保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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