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嘉公墓毁坏农田 县民政局称与己无关

国内   来源:中网资讯中心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11-19 14:00:37
  公墓违法少批多占,毁坏农田林地的《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文件([2014]-4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其他部门做出的,永嘉县民政局没有接到相关文件,对此不予认可。永嘉县民政局日夜都在督查公墓违法事件,我们认为大若岩镇玉泉村生态公墓建造墓区都在审批的9.99亩范围内,不存在违规现象。至于建设过程中少批多占,毁坏农田林地,那是其他部门的事情,我们无权干涉。本月初,在关于永嘉县因建公墓大面积农田林地遭受毁坏,永嘉县民政局电话号码为0577-57669380的民政局工作人员如是回复。  
 

 
  据了解,自2013年9月3日永嘉县民政局批复同意大若岩镇玉泉村金鸡生态公墓开工建设以来,公墓建设方法人代表陈海国没有按照永嘉县民政局审批同意的墓地占地面积9.99亩来施工,而是少批多占41.1亩,毁坏耕地12.7亩(基本农田8458.2平方米),毁坏林地28.4亩。这一重大毁坏农田林地案件发生后,永嘉县民政局表示此事与己无关,那么永嘉县到底由谁来管理公墓建设过程中违法毁坏农田林地之事?
 
  大若岩镇玉泉村金鸡生态公墓处于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楠溪江大若岩风景区的核心区,距离陶公洞直线距离不到1公里,墓地选址处又是基本农田,且处在岙底坑水库上游1公里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多条禁止性审批条款的墓址,永嘉县民政局为什么会批准同意大若岩镇玉泉村金鸡生态公墓开工建设呢?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永嘉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坟区内。第三款规定,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绿化的荒山、荒地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浙江省和永嘉县的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墓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那么永嘉县民政局为什么敢知法犯法,大行其事?
 
  针对为什么在风景旅游区核心地块批建公墓?据永嘉县民政局0577-57669380的电话答复:“之所以会同意建设,是因为永嘉县楠溪江风景区旅游局管委会杨东在参加永嘉县大若岩镇玉泉村生态公墓设计会审时,同意了在风景区名胜区核心地块建造公墓,且玉泉村没有其他合适的墓址。”实际上,玉泉村已经建好并投入使用的公墓有两处,且这两处公墓附近都有可利用的荒山边坡,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此外,这两处公墓还是当年永嘉县殡葬改革,治理“青山白化”,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试点。另外会议纪要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墓设计建设面积应在批准用地范围内,那么以永嘉县民政局的文件为依据,公墓建设中少批多占的30多亩地也应该认定是违法行为。
 
  根据永嘉县民政局(2013)2号(纪要)文件,参加永嘉县大若岩镇玉泉村生态公墓会审的人员有:永嘉县民政局潘教祥、周飞尧、郑胜勇,永嘉县住建局吴晓林,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陈健,永嘉县林业局胡志新,永嘉县楠溪江风景区旅游局管委会杨东,永嘉县规划设计研究院吴潇,何大权,玉泉村陈德山、陈光斌、陈海国等。
 
  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土地管理、规划、物价、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公墓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要涉及到土地、林业、规划、旅游等部门,而日常的监管工作,依照审批环节,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另据温州市的703804论坛上2014年的一篇文章显示,桃源公墓第三期在地质灾害点建起了公墓,在审批时是谁给予了永嘉县民政局这样的权力,桃源公墓第三期又是如何绕过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审核的呢?永嘉县瓯北功能区江北街道乌山路后山的桃源公墓选址地处瓯北城区的中心,这里交通便利,从乐清至瓯北、上塘至瓯北、104国道线等公路都从这里经过。在这里能观看到温州全城、待开发的三江开发区、瓯北全景。这样的一个地方可以选作公墓建设吗?
 
  现场勘查发现,第一、桃源公墓第三期建设点是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其一、这里是茶叶种植基地,属于林地;其二、与公墓相隔五米的对面山是规划中的公园;其三、这里原是104国道线,现在是省重要公路及永嘉县瓯北至乐清、县城必经之路。后面是新104国道线。但是,为什么永嘉县民政局会将桃源公墓第三期审批到地质灾害点上呢?
 
  温州市703804论坛上2014年的这篇文章也称,这里有明显的地质灾害警示标志,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得任何工程建设,并且要保证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五年前桃源公墓征得此山地后,进行了初步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五年里山洪、泥土流在汛期威胁到附近居民,本地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无部门处理,桃源公墓建设方也不解决。现在公墓建造已经建设形成,我们害怕骨灰、骨头冲下来,危害到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永嘉县民政局只管审批公墓,不负责前期勘察、不负责监督管理建设过程中的违法毁坏农田林地之事,漠视国家法律法规,那么试问永嘉县到底谁来管这些事情? (文/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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