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货运公司叫板年票费败诉

跟踪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11-20 08:33:32
  东莞:货运公司叫板年票费败诉
 
  该案历经两审 法院均认定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征收年票费合法
 
  多年来,应否缴纳年票费在东莞一直纷争不停,日前,东莞一家货运公司因质疑年票费征收的合法性,将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征收年票费合法,判决货运公司败诉。
 
  一审 市路桥所收年票费合法
 
  去年11月13日,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对恒联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发出了年票费催缴决定书,认定恒联欠缴2006年~2013年车牌号为粤S.26432车辆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52800元。
 
  恒联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今年3月13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的催缴决定。恒联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为东莞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依法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具备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的法定职权。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向恒联收取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年票费,其收费标准、方式及东莞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等问题均已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因此认定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征收年票费并向恒联发出催缴决定书属于合法行为。
 
  一审法院判恒联败诉。恒联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 收年票费违反国务院文件
 
  恒联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具备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的法定职权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称是受市政府委托收费,自己都没有认为有法定职权。
 
  恒联援引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认为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发的催缴决定书违背该条款规定。
 
  恒联还提出,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开出的催缴车辆年票费决定书明显违反国务院文件。恒联表示,2002年,国务院办公室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恒联称,原审法院审理中不采用国务院的这个文件,却引用东莞年票的批文为依据,显然不对。
 
  二审 催缴年票费并无不当
 
  市中院经二审后认为,市公路桥梁收费所是东莞市设立的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收费单位,按行政法规的授权,其作为征收市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主体适格。
 
  市中院还认为,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及省级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提下,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向车辆征收年票费并向恒联作出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并无不当。市中院驳回恒联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龙成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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