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惠英:应全面规范监管防范预付式消费陷阱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3-15 10:31:43
  朱惠英:应全面规范监管防范预付式消费陷阱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副院长朱惠英建议,应全面规范监管,防范预付式消费陷阱。预付消费卡涉及工商、税务等多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各方应落实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或查询系统,实现对发卡企业监管的有效衔接,堵塞监管主体不明确、纠纷发生后交叉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监管漏洞,使消费者避免因商家经营不善倒闭、逃逸或强制性消费行为等不诚信违约引发的损失。

  此前,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其中写入这样的条款:预付式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有效期至少3年;加盟店跑路了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在前些天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创新性地对“预付款”式经营方式进行了多方面约束,这也是苏版草案与2014年国家层面开始执行的新消法比较最大的亮点。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预付费用的消费卡、提货券、储值卡花样繁多,预付式消费已悄然成为一种时尚、流行的消费形式,几乎覆盖了生活消费的各个行业,种类繁多,不一而足。但法律对此类消费卡的发行并不禁止,且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大部分消费者在办卡时,只是登记个人信息,商家一般不会提供规范合同来保证对消费者的承诺,多数是在消费卡的背面约定,如“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店有最终解释权”等。对此,消费者只能接受,即使有争议,商家也难以受到约束。

  虽说,预付式消费在使用过程中能使消费者享受到免费服务、打折等一定的优惠,免去了现金交易的麻烦,但由于预付式消费周期一般都较长,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特别是信用管理机制缺失的背景下,极易引发经营、道德等方面的风险,从而产生纠纷。比如,一些经营者“人间蒸发”,一些美容、健身、洗浴机构以优惠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卡后,以“换了老板”为由拒绝继续提供服务或“人去楼空”;又如,消费者发现服务不周、以次充好、价格不合理需退卡时,经营者往往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或“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为由拒绝。

  “切莫贪便宜购买过多,也尽量不要办理服务时间较长的预付卡,以免因商家关门走人给自己带来较大损失……”早在去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江苏南通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年度首个消费警示,提醒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春节过后,南通市连连出现金仕堡健身会所、富足足疗店等商家“卷款跑路”事件,让不少重金购买消费卡的市民闹心。

  尽管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负面功能等问题,因此,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预付消费制度至关重要。有关部门需要建立预付式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规定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如对经营时间、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进行具体规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抬高预付式消费卡发放门槛。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在购买各类预付式消费时,要了解清楚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对预付消费卡使用的范围、期限、退款条件等细节问题要了解清楚,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作者: 吴学安)(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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