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一般以为债务人将房产证押在自己手中就是将房产抵押给了自己,其实不然。
郑某某与雷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名下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但双方并未去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后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雷某还款并主张其对雷某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欠钱不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规定,以建筑物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如果债权人想以债务人的房产作为担保抵押并优先受偿的,双方一定要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来源:寮步广电站)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