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软件经营多年 市场突现“孪生版

科技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7-20 18:18:26
  核心软件经营多年 市场突现“孪生版
 
  东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公司,公司成立之后,通过多年的努力,终于在行业内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且这家公司所开发的一套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也得到了客户的认可。然而早在2008年,企业法人刘栋材就发现,市场是出现了一个和他的产品极其相似的软件。
 
  东宝公司开发的这套软件经过多年的完善,逐步被客户认可,而且也申请了相关的著作权。虽说行业内这类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并不少,但大家都有所侧重,但刘栋材发现的这个软件却几乎成了自己产品的“孪生”版。
 
  东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栋材:“跟你们产品一样的,但是比你们便宜很多,我们就开始起疑了,不可能啊,怎么会跟我们的产品一样,价格便宜那么多。”
 
  按照客户提供的线索,东宝公司很快就找到了佛山一家名为“华跃”的公司,并且从这个公司的网站上下载了这款软件的试用版,这不看不知道,一看真是吓一跳,对方的这款软件和自己的产品之间竟然惊人的相似。
 
  代理律师 潘秋波:“打开这界面以后,就可以看到很多它的外观是跟我们是相同的,甚至有一些语言表达、结构层次,还有一些BUG都是雷同的,一些错别字他都抄袭过去,也是错的。”
 
  行业内的人都知道,网页的页面显示只是一个表象,其根本还在于软件的核心源代码。华跃公司的这款管理软件既然页面显示与东宝公司的软件如此相似,那是不是源代码上也有什么问题?于是,2013年9月,东宝公司向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代理律师 潘秋波:“起诉以后,我们就查封了它部分的源代码,查封了以后,我们进行了比对,比对中间发现,它的这个源代码和我们这个源代码架构是相似度非常高的架构,这样就能判断出来,它抄袭了我们的源代码。”
 
  庭审中,作为原告的东宝公司申请对自己的源代码和被告的源代码进行技术鉴定。后来,相关机构的鉴定报告显示:法院保全的华跃公司源代码与东宝公司提供的源代码基础架构高度相似。
 
  东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栋材:“如果咱们做出一样的东西,你的代码与我的代码写的不一样,这是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版权的问题。但是我们后边把这个源代码分层,保存以后,你的源代码跟我的源代码是一样的,那就证明是实现这个界面的方法,用的代码跟我的是一模一样的,那这种机率就没有了。”
 
  刘栋材告诉记者,源代码是软件开发企业最核心的资源,所以,所有的软件开发企业都尽可能地对自己的源代码采取保密措施。而且,在页面显示上并不能看到源代码的结构和编写方式。那么,涉嫌侵权的华跃公司的源代码为何会与东宝公司的源代码如此相似呢?
 
  东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栋材:“再去了解他们的股东,全部都是从我们公司出去的,三个都是。”
 
  原来,华跃公司的三名股东黄某、陈某和张某都曾经在东宝公司任职,黄某曾担任开发部工程师,而陈某和张某则担任技术部工程师,而且就在三人在东宝公司任职期间,正是涉案人力资源软件开发和完善的阶段,为此,刘栋材怀疑,很可能就在这个阶段,源代码的保护出了问题。
 
  东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栋材:“黄某是整个程序都参与开发了,所以他是全部的源代码他都会接触,另外两个人接触的力度和广度应该没有黄某那么大。”
 
  尽管当时公司在源代码的保护上做足了功课,但刘栋材坦言,在最初的软件开发阶段和客户推广过程中,都存在着源代码泄露的可能。而涉案的软件已经注册登记著作权,一旦有人利用这个源代码开发产品,则对东宝公司直接构成侵权。
 
  东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栋材:“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我们一个产品,从研发到成型上市卖出去,少则研发两三百万,多的话上千万的研发成本。所以在这么大的成本下面,投了那么多,结果被公司内部人员拿出去,他一分钱都不用花,而且他还可以拿这个产品跟我们竞争客户。”
 
  经过开庭审理,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现场保全的材料以及鉴定机构的报告,顺德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华跃公司停止侵害东宝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行为,即停止制作、销售案涉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以及基于该软件、框架制作其他软件、程序的行为。同时赔偿东宝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驳回东宝公司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下达 被告不服遂提起上诉
 
  有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东宝公司维权的底气更足了,考虑到自己的损失,东宝公司提出了一系列的条件,希望侵权企业华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可让东宝公司没想到的是,华跃公司居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华跃公司在上诉状中首先对东宝公司的源代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提出了质疑,认为东宝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源代码符合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不为公众知悉,同时也认为东宝公司在保密方面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另外,华跃公司还提出,法院采信的鉴定报告中提到的是软件的架构相似度高,而软件架构本身并不能说明问题。
 
  东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栋材:“他认为这个软件架构,它是一个编写代码的方法,这个方法是公开的,就是你也用这个方法,我也用这个方法。就好比说我们去捕鱼,你拿个渔网,我也拿个渔网,你拿个钓竿,我也拿个钓竿,它认为是一个方法,但事实上我们在这个案件中的标的,我们的目标都是源代码本身。”
 
  代理律师潘秋波提出,像这类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真正打官司或者赢官司的却相对较少。
 
  代理律师 潘秋波:“它举证比较难,大家之前可能就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把这个秘密信息界定清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在东宝公司和华跃公司的纠纷当中,焦点之一就在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上。
 
  代理律师 潘秋波:“著作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是要经申请,知识产权局对你授予了著作权,你才享有这个权利,而商业秘密是自然的属性,这个秘密是我自己享受的,不为大家所知悉的,那就是商业秘密。”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宝公司的软件是能够给公司带来利益,这个特性决定其不会主动去公开软件的源代码,符合不为人知悉的特性;其次,鉴定报告显示,两个软件中存在相同的笔误,而且架构高度相似;上诉人提出在东宝公司任职期间并没有接触软件源代码,但未能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平时接触的案件当中,涉及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居多,而涉及商业秘密的并不多见。正如律师所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其实并不少,但真正维权、特别是维权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原因就在于举证难、成本高。所以,我们在这里也希望企业老板们能够认真地了解、学习相关法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要一不小心越了“雷池”。(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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