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法院视六安中级法院判决书如同废纸拒不执行

国内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8-29 10:28:39
  六安市中级法院判决执行受阻,县人民法院违法违纪,包庇案件债务人,且蔑视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巡视组的批示,以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

  案情简述  

  2011年11月17日,债务人刘海燕,舒城县永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债务人李加雨,安徽博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保证于2012年5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诺如预期未付清则按每天实际欠款额的1‰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向债权出借方支付违约金每天3745元,同时自愿承担出借方追逃该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013年1月28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海燕、舒城县永成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锦英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自2011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至本清息止。

  详见附件:《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六民二初第00237号 

  2013年7月30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责令此案件执行应有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舒城县人民法院院依法执行。
 


 

 
  舒城县人民法院的违纪违法不作为行为

  1.舒城县人民法院无视法律的存在,蔑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决书,拒不按照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的条款要求履行职责, 不仅没有对债务人刘海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而是采取袒护包庇、欺上瞒下等违纪违法手段,协助债务人刘海燕,李加雨逃避偿还债务。
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六民二初第00237号中裁定:(1)查封被告刘海燕持有的舒城县永成服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查封被告舒城县永成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舒国用(2010)第101745号);(3)查封李加雨持有的安徽博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0%的股份与其持有的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4)查封安徽博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博文大厦写字楼(在建工程)一、二、三、四层,总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和其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舒国用(2012)第101745号)。并送达舒城县人民法院责令立即执行!

  但是舒城县人民法院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为废纸,没有对刘海燕、李加雨的公司、厂房及在建博文大厦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在舒城县人民法院非法保护下,刘海燕的永成服饰有限公司从未停止生产,为躲避债务,在舒城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刘海燕于2015年将舒城县永成服饰有限公司转租给江苏金丝狐服装公司,每年租金100万元,已经收取三年租金280万元,刘海燕领取20万作为自己奢靡的消费,50万元用于支付原拖欠的款项,剩余210万元全部转移到刘海燕个人顾问苏守道名下。裁决书要求查封安徽博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博文大厦写字楼一、二、三、四层,总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和其所有的土地,不仅没有查封,博文大厦的一二层现已变成南方家具城,目前正在销售各种高档家具。

  此案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2012至2014年执行期间,债务人刘海燕、李加雨夫妇的两家企业一直经营良好,大量现金在流动,完全具备偿还债务能力,而舒城县人民法院无动于衷,采取拖延推诿、严重存在不作为的违纪违法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让故意逃避债务的刘海燕逍遥法外,导致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追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 舒城县人民法院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督查巡视组的重要批示。从2011年到2014年10月债权人无数次让舒城县人民法院给出案件执行结果,舒城县人民法院仍然拒不执行,不理不踩。万般无奈之下,将此案举报投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巡视组,最高人民法院督查巡视组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发现舒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此案时,存在严重的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督查巡视组批示给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 此案件严重存在人为所导致执法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作风问题,案件法官此行为严重存在违规违纪,是一起因渎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力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事件。并责成舒城县人民法院立即纠正,要求给予回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舒城县人民法院想法设法逃避责任,推诿塞责,以“正在申请破产”为借口,欺上瞒下,敷衍回复省高院,搪塞最高人民法院巡视组的调查批示意见,此案至今无执行结果。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执行的时间,此案执行追究结果其实与债务人目前申请企业破产毫无关系!

  3.舒城县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执行局局长和案件法官不作为涉嫌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暗箱操作等违法乱作为。院长利用自己的权力影响力,让自己同学的公司“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承揽舒城县大部分破产企业的破产处置业务,涉嫌从中牟取暴利。在李家雨的安徽博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案件中,该院长精心安排又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中标,该律所按照院长的旨意,采取是弄虚作假、虚报赔偿额度等手段谋取利益,该律所置法律于度外,利用职权随意认定债权人的赔偿额度,把自己的一些亲朋好友定为优先债权人,全额分配资产。案件已执行五年多,却被列为普通债权人,只按本金18%的比例分配财产,严重损害和侵犯合法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明明是自己违反了法律法规,法院主要负责人还说我们债权人不懂法律,胡闹!

  4.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更加有恃无恐。此案件从在2013年7月到达舒城县人民法院至2016年8月,执行时间已长达3年半之久,债权人与舒城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数十次的维权,付出艰辛的代价,而舒城县人民法院一拖再拖,推诿塞责,迟迟不给解决方案。院长气急败坏的说,“(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并不代表就可以执行,也不是现金支票,不执行你也没有办法,想到哪里告就去哪里告吧。”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法官以舒城县政府不同意查封刘海燕企业为借口和其他种种理由搪塞债权人,想法设法拒绝执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依法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 明目张胆的包庇债务人刘海燕,直接或间接帮助刘海燕转移资金。就在2013年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间, 刘海燕所拥有的永成服饰有限公司正常运转,当时刘海燕是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偿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的。结果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不管不问,导致案件至今未有得到解决。期间债务人刘海燕、李加雨夫妇将资金转移到肥西的一位朋友名下,在合肥市包河区购买了400多万元的土地,刘海燕还在合肥购买商品住房,长期在此躲避债务。而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这一切视而不见,未对刘海燕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也未查封刘海燕持有的永成服饰有限公司,导致刘海燕至今不偿还债务,逍遥法外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5.按照法律规定,在处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时候应广泛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应该遵守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执行方案,债权人应有一定的表决权。而舒城县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李加雨的财产进行破产处理时,未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不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结果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完全是按照舒城县人民法院的单方意见处理李加雨的博文大厦的财产。只是在所有财产分割完以后才走了个虚假破产形式流程,完全剥夺了债权人合法权利。事实上,舒城县人民法院是在用破产为借口帮助债务人李加雨逃避债务!

  无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且蔑视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巡视组的批示要求,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执行法律判决,帮助债务人侵害他人利益,涉嫌到个人的经济利益。舒城县人民法院大胆顶风违纪、以权谋私、视党纪国法而不顾的恶劣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信,玷污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希望相关部门彻查此案,严厉打击此恶劣不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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