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莞无故旷课两周或被视为辍学

教育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9-14 08:28:46

  在莞无故旷课两周或被视为辍学
 
  本月内,全市新入学的中小学生都必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昨日东莞市教育局发布了《东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普通高中高一招生必须是参加东莞中考且被录取的学生;普通高中转学,公校只接收东莞户籍学生,民校原则只接收本省户籍和符合“异地高考”条件的学生等。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也对学生的考勤和奖惩做了相应规定。比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旷课两周以上,或将被视为辍学。
 
  目前,该《意见》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时间截止到2016年9月23日(即下周五)。
 
  细则首先对学生入学做了规定,其中在义务教育阶段(即小学和初中),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具体入学年龄要求为: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其中,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已完成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普通高中入学方面,高一招收的学生必须是参加东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且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被普通高中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录取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
 
  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市级或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由学校书面报市教育局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转学方面,申请转入东莞市内普通高中的学生需有正当理由(如: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否则不予受理。市内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接收符合相关条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接收符合相关条件的具有本省户籍和符合“异地高考”条件的学生。同时,学校接收转入学生,需符合班额不超过50人的规定要求。
 
  转学的具体要求上,细则明确,学生转学一般在同层次(等级)学校之间进行,拟转入学校原则上不得高于原就读学校的层次(等级)。要求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课基础。如在东莞市参加中考的,须提供参加中考时的学业考试成绩。转入学校不得接收低于学校当年(指该申请转入学生参加中考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不在东莞市参加中考的,需提供在外市参加中考的加盖当地中考招生部门印章的学业考试成绩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的转学学生。
 
  《细则》还对学生的考勤做出了规定。其明确指出,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同时,《细则》规定每班须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学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在请假方面,《细则》明确,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至于旷课方面,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
 
  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超过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对达到自动退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链接:学籍管理八大禁区
 
  学校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追责: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记者 陈臣)(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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