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项、起草到审查、实施,东莞市公众可全程参与政府立法程序。9月18日,东莞市政府公布了《东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共六章31条,从立项、起草、审查、实施、评估等环节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事项,为保障公众参政议政,提高立法参与度提供了明确依据。
根据规定,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公众有权主动或者受邀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评估等环节,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应采取书面方式。意见应包含建议项目的名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理由,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内容。市民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起草单位应当在准备起草工作的同时,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明确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程序、时间等内容。起草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影响的范围、受影响的对象、影响程度等情况,增加民意调查、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针对公众意见,起草单位需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及论证情况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制作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市法制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发现起草单位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可以将立法项目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其依照本规定组织公众参与。
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市法制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市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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