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烧伤老太 销售者被判担责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12-02 08:21:49
  液化气烧伤老太 销售者被判担责
 
  八旬老太点火烧香时液化气瓶突发闪燃 液化气销售者赔偿22万余元
 
  塘厦镇一80岁老太在家里打着火机烧香时,旁边的液化气瓶突发闪燃,导致老太多处烧伤。住院治疗后,老太将液化气瓶生产公司和销售者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液化气销售者承担七成责任,赔偿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2014年5月28日早上6时左右,80岁的赵老太在自家一楼楼梯口打着火机点香时,因旁边的液化气瓶没关好阀门发生泄漏,导致液化气突发闪燃,老太也因此被烧伤。赵老太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面颈、躯干及四肢火焰烧伤50%Ⅱ度,吸入性损伤等。经司法鉴定双手十指为六级伤残、面部为七级伤残、四肢为十级伤残。
 
  赵老太经治疗后,于2015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液化气瓶上印刷的某液化气公司、配送液化气瓶的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4019.82元。
 
  庭审时,液化气公司和配送者均否认该液化气为自己生产或销售,表示液化气瓶表面虽印有该公司的字样,但以现有技术,在气瓶上喷印字样非常容易,不能排除其他不正规的气站以其他气瓶喷印其公司字样冒充销售。事发时,赵老太家中有两个液化石油气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就是她指认的液化气瓶发生泄漏。而发生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瓶标明“下次检测2011年5月”,赵老太使用已过检测期限的气瓶充装燃气,后果应自负。
 
  东莞市第三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虽然赵老太不能提供黄某向其销售液化气的收据等直接证据,但根据其提供的名片、楼宇广告的照片和陈述,结合证人证言,以及赵老太与黄某为远亲关系,且为多年邻里,法院依法认定系黄某向赵老太销售瓶装液化气并安装。
 
  法院认为,黄某没有经销煤气瓶的资质,并且销售的气瓶已经超过检测期,导致赵老太在使用过程中煤气瓶发生泄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赵老太在使用煤气后,没有及时关闭阀门的习惯,也是导致煤气泄漏的原因之一。
 
  至于液化气瓶生产公司,因没有证据证明该煤气瓶在流入市场之后的权属,也不能证明是由液化气公司灌装或销售给黄某,故赵老太请求液化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法院最终认定配送者黄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赵老太22万余元。(记者 王其琪 龙成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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