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州:百姓祈盼法院公正清明

国内   来源:法制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12-20 13:47:38

  2016年初冬的一个午后,定州市民老狄枯坐家中,面对又一张刑事判决书黯然神伤——其独子小狄2014年被定州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本人上诉后,保定中院曾两次发还重审,定州法院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在无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维持原判,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此同时,在定州市公安局看守所高墙电网内,喊冤不止的小狄同样度日如年。这起已经历时两年多的案件,最终还是给出了一个不被父子二人认可的结果。对于四处奔走为儿子鸣冤叫屈两年多的老狄来说,祈求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这对他们父子二人来说,真的太难了……

  这起发生于2014年的“强奸案”,两年多来不但让四处奔波呼号的老狄耗尽了心血,也引起了当地百姓和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为什么如此一起看似简单、而又“铁证如山”的刑事案件,历经两年多时间,还在不断发酵呢?其实,纵观整个案件的侦办、审理过程,的确有诸多让人难以信服之处——首先,定州市公安局刑警队侦办民警既然按强奸犯罪立了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范围。但主办该案件的民警却在第一时间出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说什么“拿五万块钱就可以把这件事情摆平”;其二,办案的几名民警是根本没有执法办案资格的“警察”,其侦办案件时出示的所谓证件是假的;其三,对于这样一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根据《最高法—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而此案事发一个月才报案,时过境迁,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比如粘有精斑的内裤和床单不知为什么难以提取到,也没有现场勘查所提供的任何现场证物;其四,公安机关办案要求四个一律,但本案却没有同步的录音、录像;而犯罪嫌疑人“威胁”被害人就范的通讯记录,也因为种种说不清的缘由而无从提取;其五,主办该案件的定州市公安局刑警队的几位“警官”称始终在依法办案,但在检察院和在法院提审两名犯罪嫌疑人时,涉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却双双翻供,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其六,犯罪嫌疑人在被刑警队押解进入定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时,两名嫌疑人入所的身体检验报告却莫名其妙的因为“计算机故障”而变成了空白;其七,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一款“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是强制性规定。”但本案所涉及未成年人的原告和证人的监护人却都因并非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始终未到场。还有判决书显示,原告前后陈述不一,存在重大矛盾……

  在月前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避免重蹈覆辙。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摒弃一直以来“口供为王”的传统做法,变“口供为王”为“物证为王”,坚持用证据说话,用确凿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说话。要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恪守程序正义的原则。而程序的正义,正是公平正义的前提。

  就是这样一桩漏洞百出的案件,在定州市公检法有关部门反复侦查两年多,最后,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还是给出了这样一个近乎儿戏般的判决结果。这不由让我们联想到近些年来,国内不断纠正的诸多冤假错案,而这些纠正的错案冤案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国家给付大笔赔偿了事,却很少见到制造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受到惩处。好在,对于那些乱断葫芦案的“糊涂判官们”,这样的好日子即将结束了——201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指出,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但愿这一规定能得到落实,渎职失职者能得到追究,还司法环境一片晴空。

  案发时还是一名高中生的小狄,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能洗脱罪名,重返校园,圆自己的大学梦。而两年多来被身陷囹圄的儿子的事折磨的两鬓染霜的老狄,也有个最大的愿望,那就是盼望着司法机关能够真正秉持正义,拨开他心中的层层迷雾,给他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而对于这起让人如雾里看花般的“强奸”案,媒体将继续予以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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