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60万股权转让的“十年之争”

企业   来源:市场信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4-10 12:09:15
  【题记】《礼记·祭统》有云:“是故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诚信是为人之道,更是经商之道。

  陕西安康美丽富饶,境内重晶石蕴藏丰富,引各路“英雄逐鹿”于此,竞相投资开发矿产,都梦想着从大山脚下、石头缝里挖出“金蛋蛋”,从而能富甲一方。

  萧新帡就是其中一位,他各方筹资投入近亿元,得到的不是“金蛋蛋”,而是一肚子的窝囊:十年前,老萧拿出60万元买断许期军的股权,十年后,平利县、安康市两级法院却将老萧买来的股权“判没了”。
 
  老萧感到委屈和不公。向记者述说了他经历的遭遇。

  地税干部 “诚心”参股

  市场信息报【记者 谈春平】萧新帡(又名肖平),是平利县村支书,也曾任该县人大代表。为了带着村民致富,老萧注册成立了平利县海洋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洋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老萧一直在寻找开发当地重晶石矿产的商机。1999年,在安康市政府举办的“龙舟节”招商引资洽谈会上,海洋公司与陕西地质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队达成 “开发平利县神仙台重晶石矿” 合作意向。

  拿到了官方的合作意向,老萧吃了定心丸,热火朝天准备大干一场,便开始四处筹钱,投资修路建桥,以及办理探矿采矿的必要手续。

  没有不透风的墙。萧新帡采矿的消息不胫而走,传到了许期斌的那里,许时任平利县地税局干部,后升为安康市地税局高新分局副局长。

  2003年,许期斌邀其朋友金国斌主动找萧新帡,提出“入股合作开发”的想法。萧新帡起初是拒绝的,但在许多次登门表达要求合作的“诚意”,承诺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关照”。萧新帡同时也掂量,如果坚决不接受许期斌的合作要求,担心今后企业经营中,许期斌利用职权给他“小鞋穿”,无奈之下,同意合作开发重晶石矿。

  萧新帡说,“头戴乌纱”的许期斌担心有人查处,便以其弟弟许期军的名义,投资金额近60万元。在东盛公司占45%的股权。

  一切准备妥当之后,2003年12月17日,东盛公司与海洋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按照约定,东盛公司出资110万元开采神仙台红坡垭矿区。
生意不景气,许期斌萌生退意

  天有不测风云。《联营协议》签订后,仅停留在修建矿区道路、办理开采许可证等外围筹备阶段。由于当时重晶石市场价格低迷,许期斌遂萌生退意。

  2005年5月31日,在取得采矿证后,政府同意办理延续采矿的情况下,双方商讨继续投资“银洞岩”及“长梁子”重晶石矿的开发事宜。金国斌、许期斌明确告知萧新帡:“无钱投,不干了,要干你自己干。”

  老萧是铁下心要将采矿事业进行到底。与许期斌协商之后,2005年7月21日,许期斌和萧新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许期斌以其弟弟“许期军”名义,在东盛公司45%的股份转让给萧新帡。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期军将东盛公司的45%股份,作价60万元转让给萧新帡,在两年内还清。此外,由于没考虑矿山增值等因素,萧从2006年7月开始,每年支付许期军1.2万元,直至神仙台东盛公司矿区范围开采结束。

  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萧新帡分别于2005年8月22日、9月22日,9月30日、10月18日,2006年2月4日分五次将60万股权转让款以现金、转账方式交给了许期斌。

  2006年2月4日,萧新帡在支付完最后一笔8万元转让款后,许期斌将6张原始入股凭证交给了萧新帡。
 

 
  至此,股权交接完毕,萧新帡与许期斌“分道扬镳”。

  当时,重晶石市场依旧低迷。2007年9月4日,东盛公司以145万元的价格,将“神仙台重晶石矿红坡垭矿区的采矿权、经营权、道路使用权及相关开发权利和股权”出售给安康天源矿粉厂。

  “东盛公司拿到145万元后,也宣告神仙台东盛公司矿区范围开采结束。《转让股权协议》中约定的向许期军支付1.2元的义务自动终结。我与东盛公司、许期斌、许期军各不相欠,再无任何经济来往。十年之间,相安无事”萧新帡说。
翻十年旧账,萧新帡败诉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在东盛公司和许期斌退出后,萧新帡依然没有放弃独自开采矿山的决心,2008年,他筹集145万回购了安康天源矿粉厂在红坡垭的开发经营权。十几年来,老萧前前后后投入近亿元,试图有朝一日“咸鱼翻身”。随着重晶石市场的逐渐回温,萧新帡看到收获的希望。

  萧新帡做梦也想不到,时隔近十年,许期军在2014年以“拖欠股权转让款”为由,将萧新帡起诉至平利县人民法院,后撤诉。2016年,又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起诉至法院。

  平利法院认为,萧新帡第一笔交给第三人许期斌的30万元,有许期军授权,许期斌也写了收条,予以采信;通过转账给许期斌的两笔共23万元,许期斌也确实收到23万元,但许期斌称该笔款是和萧新帡有债务纠纷,是其向自己支付的欠款,同时该笔款没有许期军授权、许期斌也没有写下收条,不予采信,萧新帡可以另案主张;其余两次现金支付给许期斌的7万元作为转让款的理由,无证据证实,其理由不成立。

  法院还认定:萧新帡以签订合同时未考虑矿山贬值和市场行情降价的因素为由,拒绝支付每年的1.2万元补偿款,以及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许期军30万元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以上认定,平利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做出判决:萧新帡给付许期军30万元股权转让款;给付许期军补偿款12万元(2006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萧新帡赔偿许期军违约金9万元,以上三项共计5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萧新帡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安康中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萧新帡介绍一个细节:“当初要入股参与经营的是许期斌,后来签订《转让股权协议》的也是许期斌,只是许期斌考虑到地税官员的身份,许期斌在签字时,都是用其弟弟“许期军”的名字,至始至终,我都不认识许期军。”

  针对平利县、安康市两级法院的判决,老萧陷入迷茫:“我拿出了60万元买到的股权,怎么判我违约?东盛公司在2007年将探矿、采矿经营权就出售了,怎么还让我给支付每年1.2万元?难怪许期斌对我扬言,安康法院的刘姓副院长是他铁哥们,打官司我肯定输。”

  两级法院的败诉,对于萧新帡打击沉重,通过法律寻求“公平正义”几乎感到了绝望,甚至冒出极端的想法。

  西安一位资深律师在认真查阅案件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萧新帡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判决萧新帡支付12万元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

  该律师进一步阐明了观点:第一、许期斌的收款行为属“表见代理”,其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应视为许期军收到股权转让款。原审法院错误的将许期斌的代理行为割裂开,认为股权转让过程中,第一笔30万元属代理行为,后30万元许期斌没有许期军的授权,属个人之间债务关系。因而做出错误判决。许期斌接受其弟委托代签《股权转让协议》,代为收取股权转让款,且许期军多年来并没有就此事提出异议,转让过程中,也没有告知萧新帡“不让许期斌收受股权转让款”。因此,萧新帡有足够理由相信许期斌有权代收股权转让款,许期斌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许期斌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许期军承担,萧新帡将60万元支付给许期斌,已经履行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并无违约。

  第二、原审法院判决萧新帡支付许期军补偿款1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东盛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并无营利。2007年9月4日,东盛公司已将“神仙台红坡垭矿区”出售给安康市天源矿粉厂,停止营业。在公司经营不佳停止营业的情况下,双方终止放弃对该条的约定,多年来相安无事。此外,现在许期军主张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律师最近从纪检监察部门调取的证据,证明“许期斌是真正的股权转让人”。

  在律师的引导下,萧新帡心中点燃最后一丝希望,期待着“公平正义”早一天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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