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专家质疑的云南串通投标案

国内   来源:南阳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5-12 17:10:08
  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曾遭到西南政法四名刑法学专家质疑的云南串通投标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该案由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对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其中四名被告人均以本人无罪为由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地引起了不同的社会反响。
 
  2017年5月5日至6日,二审法院在案发地的云南省彝良县公开开庭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五名被告人到庭受审,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旁听人员坐无虚席,庭审历时20多个小时。
 
  在侦查程序方面,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侦查公安机关机关管辖的串通投标罪,由检察院独自侦查而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串通投标罪的定案依据再次成为庭审的焦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根源在于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2015年3月26日至4月3日期间违法拘禁被告人陈某善、陈某群,2015年5月1日至8日期间违法拘禁被告人骆某铭,并对被拘禁人员违法立案、罗织罪名,挂自侦案件的名头越权侦查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串通投标案,用一连串新的错误企图掩盖违法拘禁涉案人员的客观事实,违法立案、越权侦查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不得作为串通投标罪的定案依据。公诉人认为,本案在侦查环节虽有一定瑕疵,但不存在违法立案的事实,检察院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后移送起诉时才发现本案被告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不存在越权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串通投标罪的情形,检察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串通投标罪的定案依据。
 
  在审判程序方面,一审法院审判是否超过审理期限而致使本案被告人骆某铭、穆某明被超期羁押也成为庭审的焦点之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合法审限至2016年5月1日,一审法院依据公诉机关两次违法建议延期审理重新计算审限于法无据,本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并没有被退回彝良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不存在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法定情形。由于一审法院超审限致使两名被告人被超期羁押五个多月,根据“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不会比羁押的时间少”的不利因素,一审法院判处被羁押的两名被告人的刑期已超过合法审限的日期,因此,程序不公正下的一审判决已然没有什么公正可言。公诉人认为,虽然一审审判程序有瑕疵,但是否超审限办案不应当影响本案对被告人的实体判决,因为一审法院是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来作出判决的。
 
  在实体定罪方面,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罪处罚的两种行为类别?投标人、招标人没有被追诉尚且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穆某明能否成为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共犯?被告人穆某明及其辩护人认为,参考西南政法大学四名刑法学专家的论证意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不存在串通投标罪处罚的两种行为类别;根据刑法理论,没有“正犯”,“共犯”无从成立,串通投标罪的“正犯”系投标人和招标人,本案没有“正犯”,认定穆某明系“正犯”的“共犯”是错误的。公诉人认为,本案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不需要追诉单位。
 
  除以上庭审焦点外,合议庭还就非法证据排除以及一审中未查明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在组织举证质证后,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的辩护权。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五名被告人对于自己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反省,但均认为没有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参加旁听的人员对于合议庭这次规范、公正、高效、负责的开庭审理给予很好的评价。
 
  因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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