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标准调整后 业主称停车费大涨

物价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5-13 10:12:12
  停车费标准调整后 业主称停车费大涨
 
  日前,信息时报记者接到上东国际业主爆料称,该小区物业公司(深圳市合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突然通知称,根据开发商要求,2017年4月1日起调整停车费标准,并且地下车库取消月卡,采用按次收费的模式收取业主的停车费。
 
  不少业主表示,调整后每个月的停车费大涨,如果多次进出高达上千元,巨额的停车费让小区业主无法承受。
 
  对此,东莞市发展与改革局书面回复称,自2015年8月15日起,东莞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物业私调停车费取消月卡
 
  上东国际三期7栋的业主肖娜女士最近比较糟心,没想到回家吃一次饭,自己停在小区外的奔驰轿车竟被小区安保人员锁住,由于没发现这一问题,导致车轮损坏,维修费高达2万余元。
 
  小区业主罗正龙称,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物管处)的安保人员单方面调整了小区的停车费用,并且不允许业主将车停在路面,因肖女士不常回家,对此并不知情。
 
  据该小区业主张平介绍,今年2月17日,小区物业管理处贴出通知称,自4月1日起,对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停车场的收费取消月租方式,调整为按次收费,即出去一次,交费一次。其中地下停车收费标准为:首半小时免费,超过半小时,1个小时内收费5元,此后每个小时1元/车,不足1元按1元计费。
 
  罗先生告诉记者,在业主的集体投诉下,物管处将收费标准再次做出了调整,将1个小时内收费5元下调为3元,其他未有变化,即使每天不进出小区仍需交费26元,而这是每天收的最少的。
 
  “以前月租是350元/月,现在按次收费后,如果一天多进出几次小区,每个月至少要交780元,甚至1000多元。”罗先生称。
 
  3次拒交将入黑名单禁止出入
 
  罗先生告诉记者,自从物业贴出收费标准调整通知后,小区业主代表联名向开发商递交告知书表示:不接受物管处单方面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我们这样做之后,原定4月1日起开始调整没有实行,改成了5月2日凌晨起正式实行。”
 
  收费标准正式调整后,遭到了不少业主的抵触,拒绝交纳昂贵的停车费,“但是他们通知业主,3次拒绝交纳停车费的将纳入黑名单,禁止出入小区,让我们有家不能回”,罗先生说。
 
  他告诉记者,截至到5月8日,其所知晓的就有8个业主被纳入了黑名单。
 
  “他们未取得2/3或双过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调整地下停车场租赁方式和收费标准,且按次收费,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和《物权法》。”
 
  目前小区正在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准备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多次协商未果 少数业主拒绝缴纳
 
  昨天,记者来到上东国际物业管理处,其综合部负责人郭阳舍告诉记者,上调停车费的决定,由开发商基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5〕410号)有关规定做出,且只是调整了室内停车费用,其他的均未发生改变。
 
  但具体的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如何执行,郭先生表示这些非物管处所能掌控。
 
  他告诉记者,据上述规定,自2015年起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且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我们从今年1至4月份曾多次和业主协商过相关的收费标准,并且贴出公示”,郭先生说,由于个别业主不同意,停车费上调拖到了5月份才正式实行。
 
  当记者问道目前小区是否“按次收费”,郭先生没有正面回答,只说目前已经将收费标准公示出来,完全按照已经公示的标准收取费用。
 
  而对于业主所称的“黑名单”,郭先生表示不知情,“不过我们会记录业主未交费的次数,以此告知业主,督促其交纳相关费用”,其表示目前大部分业主已经按照调整后的费用交纳,“只是有少数业主态度恶劣,拒绝缴纳,甚至损坏停车设备,造成小区拥堵”。
 
  其表示,目前物管处正在积极催促相关的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据了解,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那么,物业是否有权利自己调整小区车位费的收费标准呢?这一标准又该如何界定呢?
 
  记者就此咨询了东莞市发改局,发改局以书面形式回复称,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东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简单来说就是住宅小区的车位利用和计费方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无须到发改局进行备案,但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回复中提到,服务双方已签订停车服务合同或有相关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如需调整、变更,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
 
  此外,对于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服务企业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营者存在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进行举报,也可向我们申请进行价格争议调解”,回复中发改局建议,业主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公共配套停车位停放服务费等事项进行决定,维护业主利益。(来源:信息时报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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