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带着孩子钓鱼场钓鱼 只顾聊天喝酒5岁童不幸溺亡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6-07 09:43:38
  父亲带着孩子钓鱼场钓鱼 只顾聊天喝酒5岁童不幸溺亡
 
  父亲带着孩子去钓鱼场钓鱼,其间只顾着与朋友聊天喝酒,5岁的儿子独自在外玩耍时不幸掉入池塘溺亡。法院认为孩子的父亲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应对儿子的溺亡负主要责任。
 
  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3例因家长疏忽导致孩子伤亡的案件。法官表示,照看好孩子是父母的义务,虽然有些判决未言明父母需承担的责任,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过法官同时表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发生伤亡的孩子的家长存在过失,但他们也是受害人,考虑到这种情况的特殊性,实际上家长真正被追责的情况不多。
 
  去年8月1日,陈某带着年仅5岁的儿子小森(化名)到位于东城的一家钓鱼场钓鱼。其间,陈某与朋友聊天喝酒,小森独自在外玩耍,不幸掉入池塘溺亡。
 
  陈某认为,钓鱼场的经营者袁某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主张涉事钓鱼场负有50%的责任,向袁某索赔41万余元。袁某则认为是家长疏于监管导致了这起悲剧。
 
  该案经法院审理,当庭予以宣判。法院认为,家长陈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被告钓鱼场对小森的死亡承担15%的责任,判令袁某赔偿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森死亡时年仅5岁,属于未成年人。当时原告陈某私自与他人聊天喝酒,未能陪护在孩子左右,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而被告作为涉案渔场的承包方,对该渔场负有管理职责。从查明的事实看,该钓鱼场已用铁网围蔽,并标示有警示标语,设置有警示标志。但从渔场设置多个钓鱼卡位、事发时有人在渔场钓鱼的事实分析,可认定该渔场系开放式的供他人使用的场所。同时,该渔场并无设有专人看护,事发时也未能及时施救。因此,被告安全防护的疏漏也是引发该案事故的原因之一。
 
  今年2月11日早上,陈先生开车送妻子上班,将幼儿陈某怡独留在租住的茶山镇一栋出租屋的六楼房间里。
 
  返家途中,陈先生接到房东叶某的电话,被告知他的孩子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陈先生夫妇将叶某及二手房东告上法庭索赔。陈先生称,他们租住的是六楼603房,该房进门后从客厅到阳台需通过一扇玻璃门,他们入住时,玻璃门已处于损坏状态。因家有小孩担心不安全,夫妇俩曾与房屋管理者刘某交涉数次,刘某保证会尽快修好玻璃门。但截至事发之日,玻璃门仍处于损坏状态。陈先生夫妇诉称,若玻璃门没坏,则可避免悲剧发生。
 
  该案中,叶某房屋外的防护栏高度为83.5厘米,不符合国家要求的1.05米的标准。此外,叶某、刘某在此也未设置防止物体坠楼的安全措施。法院组织原告、被告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叶某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同意叶某一次性赔偿陈先生夫妇15万元。
 
  2013年10月,东城一家轮胎修理店的店主李某为一辆泥头车补胎,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安放拆下的轮胎。黄某君带着5岁的女儿来玩,小女孩独自在泥头车附近玩耍。过了一会儿,黄某君发现女儿被拆下来的车轮胎及车钢圈整个地压在地上,被送入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女孩家属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不具备汽车维修资格,违规操作将外轮胎斜靠放置,没有平放在安全的地面上,以致小女孩死亡。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
 
  “在这3起儿童受害事件中,虽然有些判决未言明父母需承担的责任,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李惠筠法官分析称,“照看好孩子是父母的义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小孩受害事件中,监护人显然没有尽到法定监护责任。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孩子监护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笼统。”
 
  李法官表示,即便是孩子的父母、监护人,也没有权利去伤害孩子,对疏于照管而造成孩子人身伤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惩罚,可以防范因疏忽或故意伤害孩子的事件再次发生。(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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