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6-29 11:25:07
  《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今年8月1日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止供气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燃气用户违规,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近日,《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燃气管理办法》)已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燃气管理办法》对燃气管网建设规划,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的权利义务责任作了明确的规范,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东莞燃气事业发展。
 
  《燃气管理办法》对燃气管网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划,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目前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可按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并应当委托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供气和维护保养。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老旧住宅小区,逐步推广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同时,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鼓励燃气用户使用金属软管、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的连接管,安装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切断阀。
 
  《燃气管理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供气;不得在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等。
 
  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燃气用户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建专职抢险维修队伍,并设置和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24小时值班。
 
  同时,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要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用户应当对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出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便利。燃气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用气合同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以确保供气安全。
 
  对于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相关违规行为,《燃气管理办法》也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燃气企业具有违规存放瓶装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或者委托不具备资格的送气人员配送燃气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会面临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燃气经营企业若疏于管理,出现送气服务人员送气时未佩戴工牌,未统一穿着企业的送气工服装等情况,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送气人员处50元以下罚款,对所属的燃气经营企业处3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若用户违规使用燃气,同样会面临处罚。比如,若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但又不配合整改;或者出现擅自安装、改装燃气管道等情况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罚则是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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