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车途中猝死 驾校被判无责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27 08:22:25
  女子学车途中猝死 驾校被判无责
 
  东莞一名女学员在驾校培训过程中突然晕倒,随后在教练和其他学员帮助下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家属因此将驾校告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36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此案认为,驾校在培训及救治过程中并无过错,驳回了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
 
  2015年4月,30多岁的李女士到东莞一家汽车驾驶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报名参加C1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证明显示,李女士不存在不符合驾驶员培训条件的健康问题。同月10日,该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学员证。
 
  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许,李女士与另外三名学员到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集中,由一名教练安排上述四名学员进行路考的驾驶员培训。前三名学员轮流驾驶教练车学习路考后,约9时40分许,李女士接手驾驶教练车学习路考。
 
  不料,意外很快发生了。驾驶了约800米,李女士就说头晕,然后直接趴在方向盘上。教练立即靠边停车。停车后,教练和其他学员打开车门通风,并调整座椅让李女士往后躺,一名学员迅即拨打了120电话。救护车到达后,李女士被送往东莞市大朗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推断)意见为心源性猝死。李女士抢救费用2800多元,培训公司代为付了200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教练和其他三名学员均反映,他们都没有发现李女士当天有异常情况。
 
  2016年8月13日,培训公司与李女士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培训公司自愿出资3万元作为李女士的安葬费用,如涉及其他赔偿及责任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2016年11月,李女士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培训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损失共36万多元。
 
  李女士家属指责培训公司存在多处过错。他们认为,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不具有驾驶员培训资格,也没有专用驾驶员培训场所,培训路段靠近高速公路出口,来往车辆多,给学员造成较大心理压力。李女士突发疾病时,在高温季节进行培训时没有配备必备的救治药品和随诊医务人员,培训路段偏僻给突发疾病的救治带来不便。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公司是否应对李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首先,培训公司具有驾驶员培训资质,李女士的体检证明显示其身体状况符合培训条件,对李女士进行培训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依法可以进行驾驶操作培训。
 
  其次,李女士家属称培训路段较为偏僻、一个教练指导的学员多等存在过错,但案涉驾驶员培训过程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再次,事发当天,根据教练和其他学员反映,李女士事发前并不存在任何精神或身体异常,她进行路考驾驶培训后晕倒属于突发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亦显示属于突发疾病。事发后,教练和其他学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调整座椅让李女士进行身体放松及呼叫医疗救护等,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家属主张培训公司没有配备救治药品及随诊医疗人员,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条件来看,该要求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培训公司对李女士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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