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失责,洛阳琪米尔食品公司涉嫌违法生产销售“问题饮料”

消费   来源:大众新闻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21 17:44:10
  一家6年前就因侵犯杭州“娃哈哈营养快线”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工商部门查处过的“污点企业”,6年后仍然在故伎重演。不仅继续仿造“营养快线”制造出“营养怏线”,从外包装样式到字体设计,“快”字和“怏”字如果不仔细看肉眼几乎难以区分;还仿造广州黑卡公司的“黑卡6小时”制造出“金卡6小时”,包装规格、标识图案足可以假乱真,且市场上出现了批量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产品。
 
  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对媒体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去做深入调查,两个月内连企业生产销售信息都没有完整提取,却以单位组建时间短、人手不足等理由推责,明显存在替“污点企业”掩盖之嫌。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被依法扣押的2485箱“问题饮料”
 
  今年51岁的李美玲是河南省杞县五里河镇坟角村人。2015年1月,李美玲在五里河镇三里尧村注册成立了“杞县李美玲副食批发部”,同时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主要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和乳制品。
 
  2017年7月3日深夜,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记者举报后,在公安民警的配合下,责令李美玲打开她租用五里河镇七里堂社区居民楼存放货物的5间仓库。眼前的情景让在场的人吃惊不小,不通水电、无任何降温措施的仓库内堆满了颜色包装各异的饮料。
 
  经执法人员第二天仔细清点,这批饮料均为洛阳琪米尔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琪米尔公司)在2017年1月至6月期间生产,总计18个批次2485箱(件)。其中“营养怏线”乳味饮料865箱、“果粒粒”橙汁饮料84箱、“金卡6小时”能量型维生素饮料(果味型)200箱、冰红茶32箱、苏打水饮料250箱。清点中执法人员初步发现,有7箱“金卡6小时”瓶体上无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现场清点“问题饮料”
 
  在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李美玲称,她从2016年3月开始卖饮料,这些货都是从琪米尔公司进的,有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但没有记录台帐。
 
  由于李美玲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与现场查处的饮料批次完全不相符,且无法提供这些产品的进货凭证,杞县食药监局五里河镇食药监所向李美玲出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依法扣押了这2485箱(件)饮料,对5间仓库予以查封,立案调查。按照李美玲供述的产品价格,经核算,该批扣押饮料总价值为44805元。
 
 
  经营者李美玲自称这些被扣押的饮料价值4万多元
 
  7月6日,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被扣押的“营养怏线”、苏打水饮料、果粒粒3个批次产品进行取样,监督抽查。
 
  在等待抽检结果的日子里,李美玲多次联系琪米尔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其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洗清自己,然而她失望了。截至7月底,琪米尔公司仅向她发来了3份《检验报告》,分别是2017年6月1日生产的“牧场奶”、2017年6月1日生产的“苏打水”和2017年6月1日生产的“果粒橙”。让案件办理人员感到苦笑不得的是,经比较,琪米尔公司提供的这3份《检验报告》与被扣押的饮料批次完全不一样!这就意味着琪米尔公司根本就不知道自己销售给李美玲的产品是哪天生产的,也没有这些产品的生产和出库记录,所谓的《检验报告》涉嫌造假!
 
  得知这一消息后,自称有宗教信仰要做善事的李美玲不是去追究琪米尔公司,反而开始不断给案件办理人员发短信陈情。
 
  “有时候半夜里突然来短信说让放过她,她有4个儿子还没一个娶媳妇的,卖琪米尔公司的饮料也没挣多少钱,公司里那个跟她联系业务的小伙子因为这个案子要跳楼等等。有一次当面询问她的时候她漏了嘴,说其实这批饮料压根儿不值4万多,便宜得很,不行的话饮料她都不要了,交点罚款得了。她越是这样说,我们越觉得其中的问题大,有可能饮料生产厂家跟她串通了想早点把事情了断,掩盖什么。”8月18日,杞县食药监局五里河镇食药监所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了这些信息。截至这一天,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督查抽检结果仍未全部出具。
 
  琪米尔公司的“公关功夫”
 
  记者对琪米尔公司的关注和追踪采访源于2017年6月初的一个神秘报料电话。
 
  电话中报料人称,在他们县城边上有一个规模很大的“假饮料厂”,大门口没有任何企业标识,要进入厂区必须有内部人员接应,所生产的饮料也从不在本地销售,他怀疑工厂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利益输送,被保护了。
 
  接报后记者于6月13日至15日对这个位于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任沟村东北角的“假饮料厂”进行蹲守并趁机进入厂区,发现报料人所述基本属实,其厂区面积约50亩,共有5栋厂房,南边3栋整齐排列,应该是生产车间,北边2栋是成品库房。3天内先后有一辆豫B牌照的厢式货车和一辆苏K牌照的载重大货车从厂区驶出,疑似运送饮料的车辆。
 
  蹲守暗访期间,紧邻这家工厂的任沟村一户村民告诉记者,这个厂的确是做饮料的,已经在村里开了快10年,以前大家还买过厂里生产的“核桃露”,后来不知道为啥不再把产品卖给村民,就连村里开小卖部的,也拿不到货。“人家生意好得很,每天大车小车拉得都不停,还全是外地的车,你看,这些货车把村道都碾压坏了。反正这个厂给村里交的有租金,俺们村民也有分红,大家谁也不去说了。”
 
  如此规模的工厂就藏身在距离伊川县城区几公里的村庄,是否系造假窝点?在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后,记者于6月20日上午前往伊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家工厂进行举报并提出跟踪采访要求。
 
  伊川县食药监局接受了举报但拒绝记者的现场采访要求。后查明,这家被举报的工厂名叫洛阳琪米尔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登记住所是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彭庄村,法人代表彭孝正。企业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包括: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0日。
 
  既然是证照齐全的食品企业,为何存在报料人和当地村民所述的多种异常行为?7月初,记者通过多种途径追踪那辆豫B牌照的厢式货车,杞县李美玲副食批发部的仓库被查,琪米尔公司的18批次“问题饮料”被曝光。
 
  7月4日下午,记者将从杞县获取的16种琪米尔公司产品样品提供给伊川县食药监局,申请对琪米尔公司进行查处,查明所有样品的生产信息和出厂检验报告,伊川县食药监局予以登记受理。举报登记现场,记者向在场见证的3位执法人员特别说明,16种样品中的“金卡6小时”瓶体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希望重点查处。
 
  采访期间蹊跷的事不断出现:自6月20日实名举报开始,记者的联系方式就被莫名泄露。先是一个自称琪米尔公司工作人员的男士使用18137700053号码多次拨打记者手机,要求见面谈谈。后有一个自称某通讯社河南分社工作人员的张姓男士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记者,声称琪米尔公司的负责人是其亲戚,希望“广结善缘交个朋友,不要把这个小企业置于死地”。
 
 
琪米尔公司制造的“金卡6小时”(右)与广州黑卡公司生产的“黑卡6小时”(左)外包装极其相似。
 
 
琪米尔公司制造的“营养怏线”(右)与娃哈哈出品的“营养快线”(左)让消费者难辨真伪
 
  质疑食品监管部门查处不力形同虚设
 
  伊川县食药监局的官方网站显示,该局局长是任荣丽,负责食品稽查工作的副主任科员是杜素侠。
 
  6月20日记者第一次实名举报后,杜素侠根据工作分工安排局食品综合生产股负责人尹争春与城关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刘萌萌对琪米尔公司进行“全面检查”。
 
  但令记者感到诧异的是,就在这次“全面检查”期间,执法人员以“局里没有配备执法记录仪”为由,既未录制执法过程视频,也没有提取产品样品。仅仅对琪米尔公司的更衣间、水处理间、配料间、灌装间、包装间及成品库进行现场查看后下达了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6月30日前将外包间、配料间物品分区存放,离墙离地,标识清楚;及时清理灌装间地面积水;更衣室工作服下班期间悬挂消毒。待整改完毕后,提交整改报告。
 
  针对琪米尔公司向食药监局提供的资料中载明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就是尹争春本人,记者质疑“自己监管自己查处”是否违规,尹未给予回应。
 
  7月4日记者第二次实名举报后,伊川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于7月5日再次对琪米尔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但现场未发现与记者提供样品生产日期完全相符的产品。据琪米尔公司负责人彭永飞称,由于市场形势不景气,5月31日前“营养怏线”、“金卡6小时”等多个产品的包装材料已全部处理,不再生产。
 
  然而记者查阅琪米尔公司向伊川县食药监局提供的16种产品《检验报告》后发现,这些产品明明是由琪米尔公司自行检验,但“检验类别”一栏中填写的却是“委托检验”。更为奇葩的是,记者向伊川县食药监局提供的“金卡6小时”样品瓶体上根本查找不到生产日期,琪米尔公司居然拿出来了一份“送样日期”为2017年5月7日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所检项目(指感官、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符合 Q/LQSY0002S-2013标准要求。
 
  关于“金卡6小时”未标注生产日期就出厂销售问题,伊川县食药监局食品综合生产股负责人尹争春的解释是,6月20日、7月5日的两次执法检查在琪米尔公司的厂区均未发现该产品,但琪米尔公司认可该产品是其生产的。至于瓶体上查找不到生产日期,很有可能是喷码操作人员对部分产品“漏打”,食药监局已经要求琪米尔公司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一旦查证属实,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当批次产品,并立案予以处罚。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就“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条款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试问伊川县食药监局:记者的两次实名举报后,贵局执法人员是否本着保障百姓食品安全的责任心对琪米尔公司的产品和生产管理进行了尽职尽责的查处?有没有走过场?某些执法人员不先去认真查明琪米尔公司2017年生产的所有“金卡6小时”饮料批次、数量、流向,就替企业“辩护”,有没有护短之嫌?面对杞县食药监局查处的案件中琪米尔公司明显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贵局作为属地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是否失责?该不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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