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村干部被指强占他人工厂警方不立案

国内   来源:法律与生活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31 09:56:06
  “一年半前,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魏家庄村党支部和村委(以下简称‘两委’)委员苗某带领妻子刘某、儿子苗某某,强占了我的工厂。2017年8月17日,济南舜玉涂料厂(下称“舜玉涂料厂”)法定代表人丁建国气愤地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事发后,我向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党家庄派出所报案至今,警方既不立案,也没有采取措施。”
 
       丁建国表示,“从案发到现在,警方的态度是有180度大转变的:前期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和党家庄派出所办案的领导都说已经立案了,很快就抓捕了嫌疑人苗某,但一直拖了一年多,最后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丁建国向记者介绍相关情况)
 
        独资建厂 
 
       “我厂成立于2005年,成立第二年,我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魏家庄村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建国说着将《土地租赁合同》交给了记者。
 

 
(《土地租赁合同》)
 
       记者看到,该合同注明的土地性质为:非耕地;在合同的甲方处加盖了魏家庄村村委会的公章,签字人为商某;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06年1月11日。
 
        “商某是魏家庄村党支部书记。”程仲艳(“舜玉涂料厂”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我随后开始独资在租赁来的土地上拉院墙、建厂房及办公室等,共投入了60多万元。”丁建国手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说。
 
       记者看见在《营业执照》的类型一栏标注着个人独资的字样,在投资人一栏标注着丁建国3个字。在《税务登记证》上注明,“舜玉涂料厂”的法定代表人为丁建国。
 

 
(丁建国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013年3月,苗某求我让他的妻子刘某在厂子里看守大门暂住厂内,碍于情面我同意了。”丁建国说:“每个月我给她发1000元工资。”
 
        “工厂被占” 
 
       “2015年年底,‘舜玉涂料厂’所在地被划入了政府征收的范围,厂子面临拆迁将依法获得政府的一大笔拆迁补偿款,苗某和刘某就动了歪心思:苗某就向丁建国提出无理要求,要分享拆迁补偿款!”程仲艳气愤地说:“苗某的要求既无理,又不合法,被丁建国当面拒绝了。” 
 
       “2016年3月24日,恼羞成怒的苗某就伙同其妻刘某,以及儿子苗某某等,强行赶走了厂内的工人,不再允许其他任何人进入厂区。”丁建国激动地说:“苗某侵占了我的工厂,他不仅将厂房、生产设备、材料、成品等占为己有,还损毁了大量物品。”
 
       “如此一来,我们厂子的正常生产经营被打断,生产、销售被迫全面停止。”程仲艳气愤地说:“这既造成了进货堆积,又致使订单无法完成,还产生了许多违约赔偿问题!”
 
       “2016年4月23日,我去找苗某商量,以恢复生产。他还是不让我恢复生产。”丁建国说:“2016年5月6日,外单位的货车到我厂来拉材料,刘某用身体紧贴在货车前面进行阻止,还破口大骂,无奈之下我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市中分局党家庄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说:‘你们厂子内部的事,没有打架,没有伤人,你们自己协商解决就好了!’民警说完就走了。”丁建国说:“材料也没拉成。”
 
       “2016年6月8日,有家单位联系丁建国要求‘舜玉涂料厂’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这是客户必须用的证件之一。丁建国到了厂子却被刘某拦住了不让进门!”程仲艳说:“丁建国第二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党家庄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我拿钥匙就准备打开柜子拿质检报告。这时,苗某、苗某某坚决不让,苗某竟然向民警谎称‘舜玉涂料厂’是他的,所有东西都是他家的!”
 
       “我说打开柜子看看里面放的东西就能证明是谁在说谎了,但民警不让打开柜子。”丁建国沮丧地说:“结果在属于我的厂子里,我要打开属于我的柜子,竟然被阻止,而且,民警反而把我们赶了出去!”
 
       在记者的要求下,丁建国带着记者来到了市中区党家庄街道魏家庄村。
 
       丁建国手指路边的房子说:“那就是‘舜玉涂料厂’。”
 

 
(“舜玉涂料厂”大门)
 
       通过半开的蓝色铁皮大门,记者看见院内有一位穿花上衣的妇女正坐在台阶上哄孩子。
 
       “把我们赶出来之后,苗某他们就霸占了整个厂子,苗某两口子把我的办公室当成了卧室。”丁建国说:“这位妇女我不认识,可能是他家的什么人。”
 
       “厂子没有牌匾吗?”记者问。
 
       “被他们摘下去了!”丁建国叹了口气说。
 
        立案难
 
       “事后,我到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党家庄派出所报案,把苗某等人侵占我的工厂及厂内所有物资、强行阻止生产经营等情况如实向民警进行了说明,党家庄派出所给我的答复是:‘这是经济纠纷,派出所管不了,你们找其他部门解决吧!”丁建国激动地说:“我当然不服,就在2016年7月8日到市中分局上访,我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递交了报案材料。”
 
        “当时接访的是市中分局姓郑的领导和法制科的高科长。他们表示先调查再给丁建国回复。”程仲艳说:“后来,分局安排党家庄派出所刘副所长负责调查。”
 
       “刘副所长要求我向其提交书面的报案材料,2016年7月21日我按照刘国栋的要求提交了报案材料。”丁建国说:“我请求公安机关调查苗某、刘某、苗某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侵占财物等行为。”      
 
       “此后。我多次向刘副所长和分局郑领导询问调查情况。2016年9月底,在党家庄派出所,刘副所长当面告诉我已经立案了,准备国庆节后刑事拘留苗某等人。但是,没有给书面通知。”丁建国说:“我又向分局郑领导电话询问此事,他也说已经立案了,下一步就刑拘苗某等人,他让我回家等。”
 
       “国庆节过后,丁建国又找到刘副所长,刘副所长说:‘经查苗某有病已经住院了,有病看守所不收,等出院后再拘留他。’刘副所长还让丁建国放心。”程仲艳说:“丁建国说刘某、苗某某没病也可以拘留啊,但被拒绝。”
 
       “10月底,我又找到刘副所长,他答复说‘已派民警去传苗某了,但他的病还没好利索,还得去医院复查,再等等吧!’”丁建国告诉记者:“后来,我不停地询问为什么还没有刑拘苗某等人,答复都是‘再等等,快了’。我一直等到差10多天时间就到春节了,市中分局通知我去一趟。当时,在市中分局信访办的一间办公室内,郑领导和法制科的高科长给我的答复来了个180度大转弯:‘经调查,并跟检察院沟通,检察院不同意刑拘苗某等人,理由是苗某等人属于轻微犯罪,担心法院判不了罪!’他们让我到法院起诉。”
 
       “2017年4月28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向丁建国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程仲艳指着《不予立案通知书》说。
 

 
(《不予立案通知书》)
 
       “为什么前期说已经立案,后来又不予立案?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我报案1年多才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对于我的质疑,市中分局没有给出任何答复。”丁建国说:“苗某、刘某、苗某某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占罪等行为事实清楚,且持续存在,直到目前仍在发生。他们竟然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2017年8月1日,舜玉涂料厂重新报案,但是,党家庄派出所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做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丁建国手指该告知书说:“告知书写明: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具有管辖当地刑事、治安案件的职责,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不予立案调查处理,明显是不作为。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苗某、苗某某、刘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侵占罪等行为的默认与纵容,而执法者的默认与纵容,是对社会稳定、依法治国最大的损害!我将继续依法将此事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投诉、举报。我坚信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的不作所为一定会有人管的!他们公然偏袒、包庇苗某、苗某某、刘某等人的行为,一定会有人查处的!”丁建国说。
   
        市中区公安分局:我局均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履行职责
 
       就丁建国一方的投诉,记者于8月18日来到市中区公安分局,试图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求证。
 

 
(市中区分局大门)
 
       该分局宣传科的赵科长接待了记者。记者请他联系相关人员,就丁建国一方的投诉做出回应。
 
       23日,该分局以《丁建国的投诉——丁建国控告苗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初查基本情况》为题目做出如下回复(篇幅所限,有删减):
 
       丁建国在2016年7月21日到党家庄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舜玉涂料厂”在2016年4月20日被苗某及家人占据,造成自己无法进入厂区,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丁建国认为苗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对丁建国报案的情况做了详细的报案笔录后受理了该刑事案件。对本案嫌疑人苗某进行了询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涉及证人进行了询问核实。根据初查的证据情况,经分局法制部门审核,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属于刑事案件,2017年4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当时,丁建国对“决定”没有做出复议或立案监督要求。
 
       随后,丁建国以民事诉讼将苗某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并派员于2017年6月13日到我单位调取了相关证据。
 
      时至2017年8月1日,丁建国又以“舜玉涂料厂”的单位身份,再次就同一事实报案,党家庄派出所审查认为,针对本事项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不属于刑事案件的结论,当事人对同一事项的再次报案不符合公安机关受案条件,因此决定不予受理。
 
       对于本案不予立案依据,我单位认为有以下几点: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结合调查的情况,我局认为苗某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采取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方式方法,其行为亦不符合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中的其他方法的范畴。因此公安机关认为苗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综合审查的情况,苗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罪名刑事犯罪。因此我们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2、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及证据,丁建国与苗某关于权益的争议,完全可以由民事诉讼进行调节。根据刑事立案审查标准,能够用民事诉讼调节的利益关系不宜进行刑事立案。
 
       3、苗某和丁建国系多年交往的朋友,且经丁建国允许,苗某一家在“舜玉涂料厂”内居住,二人关系较熟悉。公安机关根据调查了解到“舜玉涂料厂”在选址、建设、经营过程中苗某起到过积极地帮助作用。因面临厂房拆迁涉及经济利益,苗某提出厂区应归其所有。苗某的诉求是否合理、具体权益关系如何划分,因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双方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针对该情况的几个说明:
 
      1、丁建国一方已进行了民事诉讼,且法院已经将公安机关的全部调查结果调取,并已经对当事人做出受案决定。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一)人民法院在履行受案程序中,会做案件性质审查,如果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会退回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法院的民事受理说明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二)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线索,也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发回公安机关侦查。
 
       2、在法院进行民事审理期间,当事人丁建国于8月14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对我局做出的该“决定”实施立案监督,目前案卷材料已经全部提交检察院。我局将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认真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严格执行检查机关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的立案监督结论。
 
      3、我局保留追究对当事人丁建国,未等待法院民事审理结果,未等待检查机关立案监督结论,就片面对我局执法办案单位进行“不作为、包庇”等职业犯罪的不实指控和炒作的法律责任。从始至终,我局均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履行了职责,接受法检部门的监督和审核,提交了接到报案后开展工作得出的各类证据材料,何来丁建国指控的“不作为和包庇”。下一步我局端正态度等待检察机关对该“决定”实施立案监督的结论,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我局做出的决定不准确,我局将按照检查机关要求开展工作;如果检查机关认为我局做出的决定准确,我局会根据情况,进一步接受媒体监督,适时主动邀请本地主流媒体介入,全面客观报道该事件为一线民警和单位名誉正名。
 
        苗某某:如果我们占了他的厂子,派出所不早都把我们逮了吗?! 
 
       就丁建国一方的投诉,记者于8月25日上午,电话向苗某某进行了求证。
 
       “如果我们占了他的厂子,派出所不早都把我们逮了吗?!”苗某某称。
 
        记者请他联系他的父母给记者回电话,就丁建国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说明情况。他以父母身体不好为由,予以拒绝。
 
       为了听到苗某及刘某的声音,记者拨打了苗某的电话(没有找到刘某的电话),但无法打通。记者随即发了短信,请他就丁建国的投诉在当天下午下班前联系记者,做出解释说明。
 
       到下午4点多,没有收到苗某电话的记者,再次拨打了苗某的电话。通了但无人接听。
 
       直至发稿,苗某也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律师说法:破坏生产经营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山东法直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赵梅喜经仔细阅读、详细研究“舜玉涂料厂”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丁建国交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材料,对于“舜玉涂料厂”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山东省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土地租赁合同》、魏家庄村委会的《证明》及收取的土地租赁费收据、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的调查笔录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等材料的真实性,由工商税务部门、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魏家庄村委会等相关机关和组织来认定。如果材料属实,那么本案就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根据《刑法》276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第三款之规定 ,涉及破坏生产经营罪。
 
       涉及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27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律师最后建议,“舜玉涂料厂”投资人丁建国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超期办案、违反法定程序及不作为等内容,既可以申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请求检察院等机关予以监督。
 
       对于这起事件的最终结果,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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