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一个22岁左云籍打工者魂断他乡后的遭遇

国内   来源:百姓观察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31 15:14:34
——山西公路分局长治分局回应交警部门:事发路段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溯】近日,山西左云县辛窑沟农民岑玉虎向本网反映:2017年5月22日凌晨1:45分,22岁的在长治市屯留县兴旺工贸有限公司上完夜班的儿子岑俊明下班回家,因乘坐本单位职工的摩托车在国道208线(986KM+743M)屯留县辛安庄村段施工路段,土堆撞到,当场死亡。

  笔者根据屯公交警认字【2017】第17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摩托车驾驶人虽然负主要责任,但事发路段建设管理当事方为山西省公路局长治分局,由于该施工路段封闭起点的来车方向无警示标志及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故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山西公路分局长治分局态度鲜明:认定驾驶人全部责任,与公路局无关,山西公路分局长治分局无责。


 
  发生事故之后,山西公路分局长治分局对死者家属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慰问,而于2017年8月4日向长治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理由竟是:事发路段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认为交警部门责任划分存在明显错误,而对本局在施工路段不设任何警示标志及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的严重错误问题只字不提,这也恰恰充分体现了该局领导在施工管理方面的种种不重视和对安全问题的意识淡薄。

  笔者希望相关部门以调查此事为契机,呵呵清理整顿一下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为迎接十九大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法律依据】 1.《公路法》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5条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责任比例要看各方的过错情况,具体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原因分析】 该公路施工公司拒绝赔偿的原因是认为此起事故是由酒后驾车所致,并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认可。 专家认为:您儿子酒后驾车不是发生此起事故的必然原因,该道路施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就是未按规定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中才让其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我国《公路法》第32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道路施工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不服,但如果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且您儿子交通事故死亡与其施工行为无关,那么该道路施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因事故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1.《公路法》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议】 类似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的很多。本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认定时已确定了施工单位的事故责任,将来如果出现官司,法院也定会依据事故双方的过错,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对此事故系主次定责,您儿子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40%的可能性较大。 因被告系施工单位,考虑到其支付能力及抚恤弱者,建议您按50%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起诉较为适宜。


 
  【深度解答】 本案是因路面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责任分担这一问题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民事诉讼是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举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应由该道路施工公司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洗煤厂领导对职工死亡态度令世人引起公愤】有证据资料(企业信息查询单)显示,死者岑俊明所在单位长治市屯留县兴旺工贸有限公司被疑违法运营(手续不全),而且是严重污染企业,被中央环保部监测后责令停业的企业,结果是无视法律法规,继续违法生产。而且事故发生的本身也能反映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出现很大的问题。夜班出行(回家)应该教育员工注意安全,如发现驾驶人饮酒就不应该放行,劝其在单位休息。这种不闻不问的企业管理态度本身就让人咂舌,在出事之后企业领导的态度更让所有的职工寒心。

  据家属反映: 当家属到公司谈孩子善后工作时,该公司领导王长先,不但不给家属安慰,也不配合家属处理事故,而是对死者及其家属不闻不问、漠然置之。并且凶狠地说:“我们不管,你想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

  大领导的这种态度让我们家属寒心,更会人所有职工寒心--死者父亲对媒体说。

  关心职工就是关心自己企业,只有关心职工才能提高企业的凝聚力,难道作为一个大企业的领导,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吗?死者父亲岑玉虎哭着发问。

  现在家里唯一的有劳动能力的人逝去,让我们这个家庭陷入窘境,我们既得不到抚恤赔偿,又得不到埋葬费用,我们可咋办?---死者父亲岑玉虎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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