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多部门涉嫌违法损害国家及公民利益?

国内   来源:市场信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9-04 16:13:21
  日前,多家媒体收到一封《请求媒体依法监督、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申诉书》反映:关于被告人梁某飞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2016)浙0483刑初1012号,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剥夺辩护权,涉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无管辖权的案件违法审理,造成冤假错案,给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了重大的损害。希望通过媒体呼吁上级相关部门重视该案件的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国家领导人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目标,纠正相关办案部门的过失,以免给国家及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害。
 
  据标注日期为2017年6月16日的《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483刑初1012号(以下简称“本案”):梁某飞2015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另据介绍,自案发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梁某飞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诸多异议,但均未被相关办案人员采纳。以下是被告人梁某飞家属代表及其本案代理律师(以下简称“本案申诉人”)所反映的相关情况。
 
  被告人管辖异议权利被剥夺?
 
  本案申诉人反映,本案件事实证明桐乡市法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但被告人管辖异议权利却被剥夺。
 
  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法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案中,因为案件犯罪地不在桐乡市:本案受害人是在北京申领的信用卡,虽然是在浙江省桐乡市乌镇发现卡内存款被盗而向乌镇派出所报案,但经调查证明卡内存款7万元是在湖北省咸宁市被盗刷。可见,犯罪地不在桐乡市。可见,依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桐乡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没有本案管辖权。
 
  2016年10月31日,本案申诉人向桐乡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11月7日,桐乡市法院经审查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作出退卷函(稿),决定将案件退回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这个无管辖决定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二审阅卷才发现,至今没有通知被告人及其家属。)
 
 
  鉴于桐乡市法院隐瞒无管辖权决定《退卷函(稿)》的事实,本案申诉人认为该法院涉嫌滥用职权、违法通过嘉兴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向最高法院请示,造成2017年2月17日最高法院错误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从而剥夺了被告人梁某飞的诉讼权利。
 
  桐乡市法院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本案申诉人认为,“庭前会议解决问题”的做法涉嫌违反法定程序。
 
  2017年5月5日,桐乡市法院庭前会议审理中,被告人依法提出管辖异议,非法证据排除。合议庭认为:如辩护人或被告人对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有异议,请向最高法院提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出庭,请庭审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侦查人员名单,法庭会依法通知。
 
  然而,开庭审理时,本案办案人员却剥夺了申诉人的辩护权:2017年6月6日,桐乡市法院公开审判,在开庭中辩护人依法根据原审庭前会议认为,如对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答复,提交《请求最高依法管辖、保障诉讼权利异议书》及相关证据,证明已依法提出管辖异议,但是审判长说: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庭前会议中本院已作答复,辩护人如对指定管辖有异议,可向最高法院提出;并提供2017年6月5日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不予准许辩护人根据原审庭前会议答复申请侦查人员七名出庭,继续开庭审判,造成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剥夺。
 
  本案申诉人认为,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勇于改正自己的错误。本案中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桐乡市法院依法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前所述,本案犯罪地和涉案人员居住地都不在桐乡市,不存在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形。浙江省公安厅也不是有关管辖权的公安局的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由此可见:该指定管辖决定于法无据。
 
  令人无法理解的是,2017年11月7日,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其对该案无管辖权,却为什么不勇于改正错误,反而将错就错继续审理本案?
 
  本案申诉人认为,关于2017年3月2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直接邮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给辩护人。本案不但不存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管辖权异议事实和法律,而且最高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判本案,确实是不妥的,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事实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证明不是审判管辖不明的问题,依法不存在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管辖事实和理由。为此,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于2017年3月22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梁某飞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管辖权异议法律意见》,不幸参与案件的检察人员、审理人员都涉嫌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规定,不作任何纠正,并于2017年6月6日开庭审理判决。
 
  因此,申诉人认为本案审判涉嫌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撤销。
 
  请求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防止冤案发生
 
  本案申诉人认为,被告人上诉权利正在受到剥夺:梁某飞不服原审涉嫌严重违反法定程错误判决,依法上诉。嘉兴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因为在本案中参与违法越级请示最高法院指定审判管辖活动,所以二审主办人刘某以被告人上诉没有新证据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判决,剥夺辩护权。
 
  本案申诉人还认为,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因被告人梁某飞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提出异议,本案应当开庭审理,主办人刘某作为一个法官助理,无权决定不开庭直接判决,否则涉嫌严重违法,严重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再者,本案申诉人认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本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并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综上所诉,本案申诉人认为本案件存在桐乡市公安局立案管辖于法无据,桐乡市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用法错误,嘉兴市中级法院不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行为涉嫌严重违反法律,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作为参与案件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案件,保障外省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而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本案申诉人为了保证案件程序合法,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不受到剥夺或限制,特此依法提出以上申诉。“恳请有关媒体依法监督,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中国依法治国,公平正义!”
 
  值得指出的是,央视最近热播的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中,习近平总书记谈冤假错案的同期声视频,也在这部政论专题片中首度披露。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冤假错案时指出,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为了弥补伤害。
 
  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奋斗历程中,始终致力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201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再次提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改革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一茬接着一茬干,一张蓝图干到底,宏伟的蓝图就一定能化为美好的现实,公平正义的阳光将不断照进人民群众的心田。
 
  对于本案,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但愿公平正义的阳光能照到本案申诉人的心田。(韦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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