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市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情况调查

国内   来源:百姓观察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9-06 11:43:16
  编者按:征地拆迁是一件大事,其法定程序非常严谨。如果不依照法律法规去行事,或者因此做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这不仅是地方领导的失职甚至渎职,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对此,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地严格依法行政,决不能因为拆迁改造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指数,不能因为和群众达不成补偿协议就强制拆迁。但是,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在宁夏灵武市却成了一纸空文。

  2013年,宁夏灵武市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当地政府出台了《灵武市2013年“三旧”改造总体方案》,对灵武市市区内多个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其中将东塔镇城一村纳入改造范围。在拆迁过程中,当地在给村民的补偿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拆迁,并且,存在开发商先拿地国土局后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以及在拆迁时应当补偿给村民共计高达1016.83万元的补偿安置费,却进入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手中。由于当地被拆迁群众没有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款,拒绝在协议上签字,在今年年初,当地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将部分未签订拆迁协议、也未得到补偿安置费的村民房屋拆除。如此行为,其背后有什么猫腻?城一村拆迁工作为什么这么进行?请看调查情况。

  未履行征收拆迁补偿程序 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

  2013年,灵武市人民政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将“城一村片区”归入了“市区片区”中。在该次整治中,灵武市人民政府通过《关于挂牌出让1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灵政土发[2013]58号),决定挂牌出让12宗国有土地,其中位于南熏路以南、嘉源路东侧的宗地一和宗地二就属于城一村土地,共计37.9亩。

  随后,灵武市政府又通过《关于城一村、城二村新村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批复》(灵政土发[2013]70号)文件,将四宗国有土地划拨给城一村村委会,用于建设安置房。

  但事实上,上述土地并非国有土地,而是城一村集体土地。根据村民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显示,该区域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发证时间为1999年6月18日,最近年检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村民称,该区域土地当时并没有经过征收,也没有见到征收批文和安置补偿方案,而是直接经当地国土部门一句话就变成了国有土地。而且,除拆迁后的安置房外,村民没有收到任何安置补偿费。

  调查中,对于该区域土地征收手续的问题,灵武市国土局局长杜占军并没有回应。但根据2017年2月24日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灵建发[2017]74号)显示,鑫盛绒都A区项目(既上文出让土地),政府部门未实施征收拆迁补偿程序,也不存在征收补偿安置文件。

  土地出让涉嫌暗箱操作 提前11个月内定竞得人

  不仅如此,调查中还发现,在鑫盛绒都A区项目用地的出让过程中,存在着内定土地竞得人的情况。

  2013年,灵武市人民政府通过《关于挂牌出让1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灵政土发[2013]58号),2014年1月27日,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宁国土资交告字[2014]021号”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出让位于市区南熏路以南、嘉园路东侧的两宗国有土地,其中宗地一为商业用地,面积5272平方米(7.9亩);宗地二为其他商品住房用地,面积为20026.6平方米(30亩);2014年3月5日,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以上两宗土地的使用权,竞得价均为出让底价,分别为355.95万元和660.88万元。

  但事实上,此两宗土地早已经供给了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证据显示,早在2013年4月6日,灵武县城乡规划局就给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两宗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编号为“地字2013-25-1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面积为20026.6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地字2013-25-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上的用地面积为527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两个项目名称均为“灵武市鑫盛绒都家园(A区)”,用地单位为“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地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让,以上两宗土地使用权早已内定给了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先拆迁后补偿 出让金与补偿款相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征地拆迁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那么城一村村民的补偿安置费去了哪里?又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提前11个月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以底价竞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资料显示,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竞得位于城一村的两宗土地,出让金分别为355.95万元和660.88万元,共计1016.83万元。经调查发现,这既是起拍价,又是成交价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另有玄机。

  该两宗土地成交后,2014年4月10日,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向灵武市政府递交了申请拨付城一村和城二村片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请示(灵国土资发[2014]51号),文中称:城一村联合开发企业竞得土地37.9亩,缴纳土地出让价款1016.83万元;城二村联合开发企业竞得土地32.11亩,缴纳土地出让价款706.42万元,共计缴纳1723.25万元。同时申请拨付城一村和城二村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共计1723.25万元。

  2014年4月16日,灵武市人民政府通过常务会议纪要批准拨付城一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1016.83万元,城二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706.42万元,会议要求由灵武市国土局、住建局和东塔镇负责,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收集完善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指定副市长朱立峰具体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之后,该安置补偿费又进入了开发商手中。可以明确看出,开发商等于是白拿了土地进行开发。

  补偿安置费并未补偿村民 被支付给开发商股东

  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2014年4月22日,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城一村村民委员会、东塔镇人民政府签订一份简单的征地补偿协议,由灵武市国土局支付给东塔镇政府,东塔镇政府收到后拨付给城一村村委会,由东塔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城一村村委会及时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并向灵武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补偿到户的花名册和支付依据。2014年4月24日,灵武市国库支付中心向灵武市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中心)支付款项。但随后,在主管领导、国土局、镇政府的的同时监管下,这笔补偿费并未支付给城一村村民,而是给了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灵武市审计局和农经站联合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城一村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杨元,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200万元,其中杨元以货币出资700万元,占58.33%的股份;村委会副主任李俭以货币出资500万元,占41.67%的股份;但未见任何货币出资手续。审计认为,东塔镇拨付城一村的1016.83万元土地补偿安置费支出手续不合规,以土地安置费直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际借入私人款项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又以土地安置补偿费还了私人借款,等于是以土地安置补偿费缴纳土地出让金)。

  审计报告中称,村上交土地出让金来源是借村书记杨元903万(借张学斌550万元,顾明340万元),李俭8.83万元,吴建民100万元。2014年4月24日收到拨付补偿款后,村委会还杨元903万元,还李俭8.83万元。但实际上,上交土地出让金的是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城一村村委会,城一村村委会也未向两人借款。

  通过审计报告出让过程可以看出,在此次拆迁安置和土地出让中,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取得了37.9亩的商业和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而该审计报告还指出,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鑫盛绒都小区累计占用城一村集体资金1874.92万元。

  在一份同时盖有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和城一村村委会公章征地拆迁花名册上显示,城一村共有72户居民应享受补偿安置费,合计金额为1016.8307万元。但根据村民反映,城一村共有67户村民,多出的5户均属虚报,为城一村村干部及家属。而且一直到2016年城一村村民才知道这1016.83万元的补偿安置费的情况。这期间两年的时间,不管是东塔镇人民政府还是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均未进行有效监管。

  对此,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杜占军及东塔镇镇长吴伟拒绝做出解释。吴镇长则称城一村村民均已经以每人320平方米的房屋补偿安置完毕。对这1016.83万元的安置补偿费问题,吴镇长则称自己刚调任东塔镇一年,不清楚具体情况。但经过多方确认,吴镇长在接任东塔镇镇长前,一直在东塔镇任副镇长,主要负责拆迁工作。

  另外,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城一村、城二村规划建设退出红线面积由市政府在新区按1:1土地置换30亩的问题,至今村民不知道该土地在哪里。

  村民未得补偿遭遇强拆 村委会仍在替企业申请资金

  截止到目前,由于补偿安置费未到位,城一村仍有部分村民未签署拆迁协议,但灵武市的拆迁工作仍在进行。百姓到镇政府反映问题遭遇村干部杨元殴打,导致村民住院半个月。

  今年1月灵武市再次组织了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多个单位对城一村进行强制拆迁工作。

  根据资料显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城一村村民韩某、李某、高某等多户村民被停水,自来水账户被销除,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有“拆迁”字样。村民高晓梅家被强制拆除后一直未予以安置,至今仍在租房居住。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城一村村委会仍在向上级申请拨付资金,用以替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消防手续。2017年5月18日,城一村村委会向东塔镇政府和党委递交了“关于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城一村村集体债务问题”的文件,文件中称城一村两委班子成员、村监会、党员通过与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协商债务问题,经过实地走访发现问题如下: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业房水电基本完善,消防手续没有办理,质检不予验收房屋无法使用,办理消防相关手续需要大量资金,现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资金办理该手续,城一村村委会希望镇政府党委与市政相关部门接洽,对剩余棚户区改造相关费用予以拨付,如此可以解决城一村债务问题,同时化解村民矛盾。

  一方是村民遭遇强拆后无处安置,租房居住。另外一方占用村集体1874.92万元的资金,村委会仍在替其申请资金垫付。如此状况,竟然不断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其背后隐藏着什么?

  在审计局出具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元为城一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股东李俭为村委会副主任,由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城一村地块,两者存在关联关系,不符合独立性原则。

  但从2013年至今,从灵武市政府到国土局、从住房与城乡规划局到东塔镇政府,各级政府部门为何不惜违规对该企业大开绿灯。一个村支书为何有如此大的能量?

  针对这些问题,灵武市政府办公室杨玉宏主任两次以需要批准为由拒绝回答。

  村民实名举报反映强制拆迁问题

  针对灵武市东塔镇城一村强制拆迁和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该村村民多次向上级反映、举报。

  村民高某某实名举报称:1、自2013年灵武市政府实施城市“三


 

 
  旧”改造政策,将67户城一村村民的83.58亩合法宅基地纳入拆迁安置改造范围内,杨元视为发家致富的契机, 侵占集体房产2套价值86.5万元换取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至自己名下。幕后,在政府领导支持下假借村企联办的名义先后两次挪用、侵占村集体公款1874.5万元,贪污征地补偿款1016.83万元用于私有企业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自己牟取私利,且在拆百姓房屋时没有拆迁公告,并欺骗百姓没有安置费、拆迁补助费。政府官员在幕后多次帮助杨元、李俭二人开绿灯办理不合法手续,并存在多占少报土地的情况。2、2017年1月灵武市副市长朱立峰带领特警、消防、综合执法局多家单位在没有与被拆迁户达成任何协议也没有司法机关书证的情况下肆意将本人的财产丢弃至马路上,违法将本人合法的住房拆毁,至今没有给与本人任何补偿。

  高某某认为,因灵武市政府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在强拆后给予被拆迁人的整个家庭生产、生活以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要求政府以及执法部门公开道歉以及对诉求人合理、满意的赔偿。自己家的住宅被违法转至国有土地,并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本人的宅基地拍卖,用于鼎华公司商业开发,依据国土局的相关文件本人依法可享受到677.938平米的商业用房。

  但是,高某某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答复。

  如今,部分村民因为没有得到拆迁补偿还在奔走求告。而灵武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于行政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纠正,任由违法现象继续下去。

  至于灵武市东塔镇城一村村民反映的相关问题下一步如何处理,有关政府官员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得到什么处分,我们将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解读,请关注我们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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