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谁是合山煤矿破产重整长期违法的保护伞?

国内   来源:大众经济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9-14 14:46:26
  核心提示:2016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同意合山市合山煤矿公司破产重整。按《破产法》第62条规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在2017年4月9日召开合煤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但令人奇怪的是,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却推迟几个月后,在2017年8月9日召开。管理人律师团队“滥作为”,使得整个破产重整过程长期处于违法状态,广大债权人强烈要求更换无人理睬。仓促出台的《招募战略投资人公告》有为某利益集团“量身定做”的内定嫌疑!

  日前,记者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矿公司的部分债权人反映,称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破产重整以来,发生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如:不按法律规定按时召开债权人大会,作为破产公司管理人之一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不具备管理人资格,应当对外公布的企业破产重整信息不对外公布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等等。

  面对采访,有关部门含糊其辞

  接到来宾市合山煤矿公司部分债权人的反映后,9月4日上午,记者试图给合山市委莫书记联系,反映部分债权人的诉求,截至发稿时,记者还没有得到回复;记者又给合山市市长、合山煤矿破产重整领导小组组长联系,反映部分债权人的诉求,潘市长回复说“欢迎媒体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以后再无下文,于是记者来到合山市委宣传部了解情况。一位自称姓韦的副部长向记者说:“这个案子,目前法院正在审理阶段,不方便接受采访”。

  记者随即来到了广西合山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律师团队办公室,向他们了解情况,管理人律师就记者提出的合山煤矿破产重整的有关问题和部分债权人的诉求,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9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合山煤矿破产重整的有关问题和部分债权人的诉求进行采访,该院一工作人员(女)说;“这个案子目前正在审理阶段,目前还不能接受采访”,当记者问何时对部分债权人的诉求给予答复时,该法官回答说,最近两三天吧。9月7日,记者接到法院的答复是要到宣传部门履行手续后才可以接受采访。

  破产重整是否依法定程序

  当地党委、政府、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驻场律师对记者的采访和部分债权人的诉求讳莫如深,合山煤矿破产重整的前前后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猫腻?这里面是否存在着利益链?

  据反映人讲,广西合山煤业有限公司前身是广西大型国有企业合山矿务局。2006年,该公司正处于盈利时期,因为一个叫杨耀栋的香港老板介入,其以49%的股权一步步变更为占比51%的股权,再通过对外借贷、抵押职工股权和稀释职工股权,直至变更为港商独资企业。该企业历经10年的发展,2016年,该企业又被杨耀栋申请破产重整。

  据一位陈姓债权人讲:2016年12月21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来宾中院”)裁定对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煤公司”)破产重整。合煤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本应于2017年4月9日前组织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拖延至2017年8月9日才召开,破产重整本身就长期存在程序性违法。

  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结束后,截至2017年8月25日,债权确认工作仍未结束,造价、审计、评估等资产清查工作仍未完成,且按照本次重整管理人提供的进度表,资产清查报告要到2017年9月30日才能完成,已经超出了2017年9月20日破产重整的最后期限,再次严重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重整进程已经长期处于违法状态,制定的重整进度表却仍然违反《破产法》规定,是缺乏法律知识?还是故意为之?”这位债权人不禁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管理人及律师团队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据另一位债权人说:“来宾中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重整的管理人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因为合煤公司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企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在北京市,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另外该事务所也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第十五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根据该规定,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虽然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但是应当依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或者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来宾中院在选择方式不透明公开的情况下,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合煤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指定程序不合法。

  据一位姓黎的债权人讲,2017年6月28日,合煤公司重整管理人在来宾中院网站发布了《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共益债务投资人招募公告》,意图对外借贷7000万元,用于合煤公司三矿的复产;但2017年8月11日,管理人向意向投资人发布的却是《关于交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通知》,该通知将6月28日发布的公告称为“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将交纳的保证金称为“重整投资保证金”,且通知中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号居然没有开户行,对于还款的时间,该通知也模糊定义为“尽早退还”。

  以上两份公告和通知,经过债委会成员在债委会上的强烈质疑后,才得到管理人组长澄清,本次保证金的交纳与重整投资人没有任何关联。但作为起草本份通知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身具备极高的法律知识,居然在短短2页纸的通知中模糊定义,且有明显的低级错误,其目的存在很大问题。“制定的投资人招募公告定义模糊,且存在明显错误,是缺乏法律常识?还是故意为之?”

  他说,在距离重整最后期限不足20天的时间点,在广大债权人千呼万唤声中,管理人仓促出台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投诉人称,如此仓促出台招募,管理人9个月都调查不清楚的问题,如资产核查、债权确认,哪怕是方案草案都没有,战略投资人如何能够在不足20天的时间里,完整判断是否可以进行投资?这已经严重影响重整意向投资人的参与,进而可能导致破产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而对于管理人律师团队,投诉人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严重违规违法“滥作为”,已经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律师团队了,“我们强烈要求更换管理人律师团队,但相关部门依然三缄其口,不予答复,不予理财,不予处置,如果任由德恒律师‘任性’下去,我们的中小债权将有被‘洗劫一空’的危险”。

  北京德恒驻场律师作为合煤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成员,本应是法律支持、文书起草、计划编排、方案制定等工作的执行层和实际操盘手,但在合煤公司破产重整本身就长期处在违法状态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犯下以上如此低级的错误。说明该律师不仅在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和法律素养上存在极大的问题,更在其行为目的上存在极大的问题。

  反映人的意见说,不称职的北京德恒驻场律师能否依法更换,追究、追偿其违法责任和造成的损失?怎样确保合煤公司破产重整朝着真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合法路径发展?对此,记者将继续关注!(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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