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并提出了一系列推动业务发展和加强监管的举措。
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概念
《通知》首先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推动商业保险年金发展的政策举措和监管要求
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提升产品的多样性和投保的便利度。
支持创设新型产品:支持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新型产品,要求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保险公司发挥重要作用
《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业保险年金的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这将有助于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通知》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将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同时,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并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
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
《通知》要求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当地商保年金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要加强督促指导、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业内专家观点
业内专家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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