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采集个人、单位数据将有规可依

职场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8-21 08:57:09
  当前,不少职能部门都拥有识别、判断个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这些数据和资料应该如何规范化管理呢?东莞市发改局近日公布《东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同时,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市发改局牵头制定《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机关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动态管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各信息提供单位编制、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统一发布。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核查和报送工作制度。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按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将公共信用信息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时效性负责。
 
  《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同时,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对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完成比对、录入工作。
 
  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对于社会公开信息,可以通过“信用东莞”网站和信息提供单位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或通过服务查询窗口及其他方式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对于授权查询信息,信用主体查询自身信息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或信息提供主体查询;信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查询,需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约定查询用途等证明文件。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授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查询记录包括查询时间、查询人信息、授权人信息、书面授权证明等内容。
 
  对于政务共享信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机关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其履行工作职能需要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由信息提供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明确,相关政策未予明确的,披露期限为一年。超过披露期限的,终止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披露,转为档案保存。
 
  《管理办法》明确,信息提供单位在报送对自然人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用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本人,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经依法查询或其他途径获取的信用主体非公开披露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用主体授权,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提供第三方使用。
 
  如果出现披露期限届满的不良信息,披露经信用修复的不良信息,披露信用主体主动要求隐藏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信息等情况,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及时从查询界面隐藏,转为档案保存。(记者 郭文君)(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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