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85名同工种员工有13人被诊断患“慢性苯中毒”

职场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7-11 09:58:09

  工厂85名同工种员工有13人被诊断患“慢性苯中毒”

  26岁姑娘小华(化名)在谢岗一电子厂上班,两年后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小华把工厂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工厂以“小华也在其他电子厂工作过”为由拒负全责。法院审理发现,被告工厂85名同工种员工中,有13人被诊断患此类职业病。法院以此推定该工厂在工人职业病防范上有重大缺陷,最终判工厂赔偿小华28 .9万余元。

  女工苯中毒 同工种13人中招

  现年26岁的四川姑娘小华2006年3月来到东莞,在一科技公司品管部任职,从事接触天那水的检查工作。2009年6月小华离职,不久入职谢岗镇某电子厂担任技术员,需要接触油漆、天那水。

  2011年6月,小华在该工厂工作两年后感到身体不适,在市慢性病防治院体检时发现白细胞偏低,此后一直住院治疗。2012年1月11日,小华被该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随后小华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七级,社保部门支付小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10元。


  在2011年6月,该电子厂对85名同工种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包括小华在内的13人患同类职业病。厂方无法提供小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材料。

  患者有类似工作经历 工厂不愿负全责

  小华认为,因工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没有做好职业防护措施,也无告知其工作内容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她在工作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上职业病,工厂存在重大过错。小华与工厂协商无果后,诉至市第三法院索赔29万余元。

  庭审时用人单位辩称,公司已按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责任,不应再支付“残疾赔偿金”。即使公司承担也不应全部承担,因为小华“此前有过三年多类似工作经历,也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在职业病防范上存重大缺陷 判赔28 .9万

  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小华入职时,公司没为她做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无法证明小华患职业病是由于她在之前工厂工作所致。该公司85名同工种员工中13人患职业病,比例非常高。法院以此推定该公司在工人职业病防范、安全生产保障上存重大缺陷。因此,法院认定该电子厂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小华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过依法各项计算,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电子厂支付小华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9055.23元。据介绍,该电子厂已诊断13名职业病患者员工中,已有两人起诉工厂且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科普

  慢性苯中毒是,长期吸入一定浓度的苯引起慢性中毒,有头晕、头痛、无力、失眠、多梦等神经衰弱症状,或齿龈、皮肤出血,女性月经失调或过多。主要表现血液变化上,开始先有白细胞减少,后出现血小板减少和贫血,重者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

  26岁的年轻女孩在谢岗镇一间电子公司打工,两年后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遂把工厂告上法庭。7月10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该院一审认为,该工厂同工种工人中有13人被诊断患此类职业病,可推定工厂在工人职业病防范、安全生产保障上存在重大缺陷,最后判工厂赔偿28万余元。

  女工职业病定为7级伤残

  来自四川的小华(化名)2006年3月来到东莞打工,在东莞市某科技公司品管部从事接触天那水的检查工作。2009年6月,小华离职,不久后入职东莞市谢岗镇某电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从事涂装技术员工作,同样需要接触油漆、天那水。

  2011年6月,小华因感到身体不适,在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体检时发现白细胞偏低,此后一直住院治疗。2012年1月11日,小华被该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经检测,小华所在车间空气苯浓度低于检测下限,厂方未提供小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材料;2011年6月,该厂85名同工种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其中有13人发现血白细胞计数偏低。

  2012年2月9日,小华经社保部门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七级,社保部门支付小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10元。

  工厂未告知会接触有毒物质

  小华认为,因工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条件,未做好职业防护措施,未告知其工作内容会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其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患上职业病,工厂具有重大过错。至今,其仍需进行后续治疗,需继续加强营养补充,同时,小华表示自己已丧失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机会,自己及亲人因此遭受巨大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因此诉至东莞市第三法院,向工厂索赔29万余元。

  用人单位则辩称,公司已按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责任,不应再支付残疾赔偿金。公司在小华入职时已告知其工作内容,也已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保护条件,做好职业防护措施。

  工厂对职业病防范存重大缺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存在高度职业病风险的生产单位,应该提供小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材料。小华入职时,公司并未为其作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无法证明小华患职业病系由于其在之前的工厂工作所致。从实际后果来看,该公司85名同工种工人中有13人被发现血白细胞计数偏低,并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小华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小华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9055.23元。(记者 黄少宏)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