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政策

财经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05-05 09:22:46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开设首店、举办新品发布活动,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或单个事项(指同一品牌首店的开设、招引)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支持措施
首店开设奖励
 
对零售业、餐饮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以及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在东莞市开设的创新首店,与招引企业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1.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内地首店奖励20万元,广东首店奖励18万元,东莞首店奖励15万元。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以下简称纳统)的;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未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以下简称未纳统)的,自开业起计,前6个月在东莞市开票销售额零售业不低于50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200万元。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未纳统的,自开业起计,前6个月在东莞市开票销售额零售业不低于6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30万元,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在东莞市开设的创新首店,纳统的,奖励15万元;未纳统的,自开业起计,前6个月在东莞市开票销售额零售业不低于6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30万元,奖励5万元。
 
首店招引奖励
 
对引进各类首店的招引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引进纳统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中国内地首店奖励5万元、广东首店奖励4万元、东莞首店、创新首店奖励3万元;引进未纳统的中国内地首店奖励4万元、广东首店奖励3万元、东莞首店、创新首店奖励2万元。
 
新品首发奖励
 
对零售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东莞市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且活动的场地租金、展示场地搭建以及活动宣传等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活动举办方10万元。
 
相关名词定义
 
(一)国际知名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德勤《全球奢侈品力量》、品牌金融《全球餐饮品牌价值25强》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10个以上世界一线城市均有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二)国内知名品牌。被纳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名单》、世界品牌实验室《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中国品牌500强》、胡润研究院《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50》、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广东连锁TOP100榜单》、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广东餐饮百强榜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中国副省级以上城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设5家以上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三)世界一线城市。北京、上海、香港、台北、广州、深圳、伦敦、纽约、新加坡、迪拜、巴黎、东京、悉尼、洛杉矶、多伦多、孟买、阿姆斯特丹、米兰、法兰克福、墨西哥城、圣保罗、芝加哥、吉隆坡、马德里、莫斯科、雅加达、布鲁塞尔、华沙、首尔、约翰内斯堡、苏黎世、墨尔本、伊斯坦布尔、曼谷、斯德哥尔摩、维也纳、都柏林、布宜诺斯艾利斯、旧金山、卢森堡巿、蒙特利尔、慕尼黑、德里、圣地亚哥、波士顿、马尼拉、利雅得、里斯本、布拉格、班加罗尔(根据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网络《世界城市名册》2020年排名)。
 
(四)中国副省级以上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
 
(五)品牌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东莞市设立的首家实体门店。
 
(六)品牌概念店。在东莞市设立的首家体现国际国内不同知名品牌间跨界合作或体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独特理念的门店,且在中国副省级以上城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5个以上城市设有相同类型实体门店。
 
(七)创新首店。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孵化的全新品牌,能够充分体现品牌文化主张,与该品牌其它门店相比较,在风格、形象、产品、服务等方面有显著差异化特色的零售或餐饮门店。
 
(八)东莞市纳统头部零售企业。东莞市2022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纳统零售企业。
 
(九)东莞市纳统头部餐饮企业。东莞市2022年营业额3千万元以上的纳统餐饮企业。
 
(十)招引企业。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东莞市的商场或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十一)开票销售额。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
 
摘自《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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