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积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我局研究修订了《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形成《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市休闲观光农业的发展,创建休闲观光农业品牌,提升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加快都市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13〕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以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农业产业特色为依托,以村组(社区)、单位或企业为投资主体,以“农事体验、田园休闲、农家餐饮”为主要特征,能让游客体现农业集生产、生态、生活于一体的特色,且经市农业等有关部门评选认定为农(渔)业休闲观光的经营性或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奖励专项资金,对市级及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二)符合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相关证照齐全;

(三)产权明晰,经营期限达10年以上,其中剩余经营期限3年以上,且正常开业经营(对外开放)时间达1年以上;

(四)总面积达60亩以上,其中种养面积达80%以上,且要有一定比例的种植面积;

(五)总投资达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评选标准

(一)立足产业。以农业生产经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为基础,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二)特色鲜明。休闲项目特色突显,文化特色突出,能提供包括观赏乡村自然景观,品尝农家特色美食,体验农事生产趣味,享受田园休闲生活,领略民间民俗风情等内容的休闲旅游项目。

(三)效益显著。具有显著的辐射带动作用,有效促进农业规模集聚发展,且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农产品附加值以及土地收益率显著提高。

(四)就业增收。从业人员要以农民为主,直接或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达20个以上,本地农村劳动力(常住人口)占企业员工总数达到40%以上。

(五)管理规范。市场监管、卫生等相关证照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等事故发生。重视产品质量安全,以生产销售无公害、绿色以及有机农产品为主。

(六)形象良好。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拖欠员工工资等现象;注重宣传推介当地农耕文化传统等。

(七)设施完善。洗手间、停车场、人行道、路牌标识等配套设施齐全;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八)环境优美。休闲项目范围内及其周边环境优雅美丽,总体生态环境良好;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舒适宜人。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申报。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投资主体,包括村组(社区)、单位或企业自愿申请,按要求向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见附表1);

2.营业执照(非经营性企业无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如有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经营活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获得有关奖项或认证证书(如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等)的,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位置示意图、土地承包合同证明。

(二)推荐。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负责初步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候选示范点名单。

(四)考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休闲农业相关专家等负责对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候选示范点进行现场考评审核,按照《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附表2)中的评分项目进行考核打分,并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拟定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名单。

(五)公示。拟定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名单按照有关程序于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布。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或异议不成立的,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公布。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评选出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按照第六条评选程序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没理由不参与复评或者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

第四章 通报与奖励

第八条 评选出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被评选为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的投资主体,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享受休闲观光农业项目补助的经营主体除外)。

第十条 支持我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村)开展省级和国家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村)申创工作,对成功获得省级、国家级示范点(村)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只对最高的称号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2日。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