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社死现场”: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

万象   来源:腾讯网  责任编辑:天下  2021-10-23 12:22:06

  原标题:李云迪“社死现场”,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规定要进行通报。就法律层面来说,嫖娼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无可厚非,但无论是学校还是行业协会,都无权将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嫖娼行为公之于众。

  毕竟,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不包含通报。

  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韩旭撰文发出质疑,认为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韩旭表示,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证据确凿证实,也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遭到行政处罚后,其还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权。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终局决定。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

  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

  此外,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本身很难符合“罪罚相当”的比例原则。由于卖淫嫖娼受到的社会污名化,公开处罚本身就会产生比处罚更大的后果。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律师告诉《中国慈善家》,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权利还是要得到保障的,比如隐私权。但也有人认为,李云迪和复旦学生的事情并不相同,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限制。

  的确,演艺明星、公知网红、体育明星等社会知名人士,因常常自愿置身于聚光灯下而成为被追捧、关注或模仿的对象,属于“自愿的公众人物”,对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事件中的形象和言行的隐私侵害负有容忍的义务,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绝非意味着权利的剥夺,公民行使监督权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这不光是理念的问题,更是法律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违法者触碰了哪条法律就要按照哪条法律去制裁,如果法律没有授权,行政人员无权这么做。”前述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有了更多的规范和约束,但在网络信息时代,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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