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

万象   来源:网易  责任编辑:天下  2022-11-27 11:44:47

  上海浦东,24岁的陈先生价值6万多元的摩拜车停在楼下,却无故被一位老人推倒在地,造成了16000元的经济损失。事后陈先生通过监控找到老人,并向对方讨要说法。不曾想,老人却不以为然。而且,小区业主还告知陈先生,这老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做这种行为了。陈先生立即报警并坚持依法维权!

  陈先生的这款摩托车是KTM-rc390,价值6万多元,当时是正常停在小区规划的摩托车停车位上的。可监控显示,当时一位手提着红色袋子、步履蹒跚的老人,居然无故将重达200多的斤,推倒在地。而且,是在摩托车并没有挡着老人的去路的情况下发生的。

  事后陈先生通过物业及其他业主处了解到,这位老人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其监护人是老人的儿子。其曾有过多次这种无缘无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去找对方也没太大作用。因此大家劝陈先生不要太较真,自认倒霉算了。

  开始时,陈先生还不信。但报警并找到老人后,对方还真是不以为然的态度。陈先生非常生气,决定一定要追究到底。

  1、所谓无民事能力行为人,一般是指未成年人和无法辨知自己行为的老年人、精神病人。

  具体到本案中,经警方鉴定得知,老人属于无法辨认知自己行为的老年人。也就是说,老人属于无民事能力行为人。

  2、那么无民事能力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摩托车是陈先生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害,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主要以损坏的价值来确定。即5000元以上刑事处罚,以下的治安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认定老人损坏的价值为16000元,因此构成刑事犯罪。注意!上述所指是故意毁坏的情形,一旦行为人是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那就另当别论了!

  比如说,张三酒后无故随意打砸别人汽车、店铺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就会因其行为毁坏他人财物的同时,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而被认定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强调一点,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要件之一是造成了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由于当时摩托车并没有挡住老人的去路,老人是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具有多次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只有被鉴定在作案时,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则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从目前老人已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来判断,其应当是已经被鉴定为作案时是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因此老人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怎么理解呢?意思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有监管的法定义务。如因其未履行监管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监护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即老人的儿子需为其母亲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84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具体如何赔偿不能以陈先生买车时的价值来计算,而应当以警方最终认定造成其一方的经济损失来计算。即老人的儿子需赔偿陈先生16000元,其他贬值的费用无需承担。这就是民法大家所熟知的填平原则。

  有网友表示,小区其他业主被老人侵害过多次财产权,却无人去追究对方的责任,反而是刚搬进来住第一天的陈先生依法维权。这一点值得大家点赞!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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