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东莞市某电器公司被中山市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原因是其生产和销售侵害了中山电器公司的商标的产品。案件在诉讼阶段,法院依中山电器公司申请现场查封了东莞电器公司的机械设备一批,并指定由其股东聂某负责保管。
去年底,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东莞市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系未经原告中山电器公司许可的、在同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责令东莞市某电器公司向中山电器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9万元及受理费用。
判决生效后,东莞市某电器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可当法院执行人员到达公司所在地准备采取执行措施时,却发现厂区早已人去楼空,诉讼中查封的财产不翼而飞。经过实地调查,初步证实该公司的机械设备被保管人聂某非法转移,运往邻近东莞谢岗镇的惠州某工业区。通过工商部门查询确定,被告公司的股东聂某在当地注册开办了同类型的电器制品公司。
法院随后以聂某涉嫌触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很快便将聂某捉拿归案,聂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日便让家属将所欠债务履行完毕,并恳求宽大处理。懊悔之余,聂某叹息说只因自己太天真,为了逃债,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却让他触犯刑法,并将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