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农行违规放贷引发离奇担保合同纠纷案

跟踪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7-09 16:24:52

  [导读]

  近日,记者接到求助材料称:汉中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居公司)牵涉到一宗离奇的500万元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债权方(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分行,下称汉中农行)不仅违规在一个年内向债务人(汉中祝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祝福大药房)突击放贷四次之多,总金额高达1810余万元(其中涉及安居公司担保的一笔贷款为500万元,该笔贷款为最后一笔),且在超出诉讼时效两年后才提出诉讼,本应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安居公司却被法院判决承担500万元贷款担保连带责任,而债务人祝福大药房不仅未被追还贷款,反而还能正常营业。
  如此离奇的担保纠纷判决,记者深感疑惑,针对事件进行了深入了解。

  起因:一桩“绑架被害”案引出的担保合同

  据《西安晚报》2007年7月23日报道:震惊汉中的“7.10”安居公司总经理文涛被绑架杀害案,经过警方连日艰苦鏖战,7月21日成功告破。

  安居公司是汉中市住建局下属国有企业,文涛遇害身亡后,住建局在组织清理遗物时,发现汉中祝福大药房有限公司曾向文涛书写了一份《免责担保责任承诺书》,经查阅公司所有档案中并没有所谓的为祝福大药房借款500万提供担保的相关文件,也没有上级部门的批复,以及股东的授权委托,公司领导班子更是无人知晓该事情。

  由此看来,被害人文涛生前曾与祝福大药房在贷款事宜上可能有过不为人知的往来,并且是不符合公司管理和规定的私下交易。

  发展:汉中农行的离奇诉讼

  2007年12月中旬,农行汉中分行派人到安居公司,送达《担保履行责任通知书》,让现任法定代表人朱亚文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朱亚文提出公司未与祝福大药房签署该担保协议,对方所提要求系文涛个人行为,且未履行公司正常审批手续,公司不予承认,所以坚决不签字,随后事情不了了之。

  此后将近四年时间里,安居公司与汉中农行因房贷等业务经常来往,对方也再没有提及此事,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1年10月底,汉中农行突然向汉中市中院提起诉讼。

  据“(2011)汉中民初第字0008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汉中农行向汉中市中院提起诉讼后,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5日原告农行汉中分行与被告汉中祝福大药房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11月15日。同时安居公司与农行汉中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由该公司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期满后,祝福大药房未向农行汉中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安居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2012年3月16日汉中市中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祝福大药房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农行汉中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757418.84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8月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农行汉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汉中农行不服判决,于2012年4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注:既然一审已经做出判决祝福大药房偿还债务及利息,那汉中农行为何还要不服判决?着实让人难以理解。那么,农行的不服判决是不是另有企图?

  据某知情人透露:其实根本原因在于,一审判决否决了农行的安居公司有连责任诉求。其实一审既然已经判决祝福大药房归还债务及利息,安居公司的担保义务就可不追。汉中农行能不服判决坚持上诉,肯定是另有原因。

  据(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46号判决书,陕西高院在复审之后提出改判:维持一审判决第一条,即祝福大药房归还货款本息,但安居公司有连带责任。

  但让人蹊跷的是,早在2012年12月27日省高院判决已经形成,而安居公司并未收到判决书,期间安居公司一直催问结果,答案均是还未形成。一直等到2013年3月7日,安居公司才收到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执字第00016号执行通知书,此时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安居公司帐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

  注:既然高院已经改判,为何不向安居公司送达判决书,而要等到执行效力发生后,直接冻结安居公司帐户、查封资产?这难道是故意而为之?

  记者在调查时,安居公司一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到:其实这事情很简单,也很复杂,但目的却很明确,那就是安居公司是国有企业,不排除个别人通过一系列操作方式套取国有资产的嫌疑。

  影子:祝福大药房神秘借贷事件

  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神秘主要角色,那就是汉中祝福大药房。祝福大药房不仅与农行汉中分行有大笔不正常的贷款业务,而且两次法院庭审祝福大药房均未出庭,祝福大药房就象一个神秘的影子一样,神龙见首不见尾。不正常的大笔贷款非但没有受到丝毫的影响,反而到现今仍能正常营业。王剑,既是汉中祝福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又是汉中汇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农行汉中分行不在一身兼两职的王剑身上做文章,却死死地咬住担保单位安居公司不放。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更让人生疑:这样的贷款到底是什么方式?发生在安居公司身上的担保纠纷似乎更象是一个设计好的圈套。

  据安居公司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农行汉中分行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连续向祝福大药房放贷四笔,放贷本金高达1810万元,其中涉及安居公司担保的贷款为500万元,是最后一笔。四笔贷款的还款方式均为按月进行分期本息还贷,在之前三笔贷款分文未还的情况下(即借贷人已经严重违约)仍然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的名义继续放贷,这种在短期内向一家贷款人多次突击放贷的现象显然违背了《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借贷资金管理办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图:汉中农行催收祝福大药房还贷通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法》第二章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安居公司为祝福大药房提供的担保是其四笔贷款中最后一笔,且祝福大药房所有的贷款明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安居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有被对方利用和欺骗之嫌疑。

  深陷担保迷局的安居公司

  在本案中,安居公司前任负责人文涛因个人原因违反法律规定私自签订担保协议,文涛与祝福大药房、农行汉中分行三者之间有着恶意串通,相互间存在着猫腻之嫌,让人匪夷所思,三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

  我国《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明确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文涛虽然作为公司前法人,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为祝福大药房提供500万元贷款担保,此担保合同当属无效。

  同时,祝福大药房多笔贷款均不合法,且有转移资产证明,足已说明祝福大药房的贷款行为是骗贷。《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凡是有骗贷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一律无效。

  由此可见,综上种种原因,安居公司均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2012年12月27日陕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2013年3月安居公司在未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汉中市农行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相继冻结安居公司的账户,查封公司的资产,迫使公司停止运行。而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债务人汉中祝福大药房不仅从不出庭,不归还贷款,至今还正常营业。由此看来,汉中祝福大药房活动能量确实非同一般。

  安居公司是承担汉中市安居工程、廉租房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其建设资金主要来自老百姓的集资款和国家对廉租房的专项资金,如果该案强制执行,势必导致正在施工的施工队伍无法清结工程款,形成烂尾楼,最重要的是引发已集资老百姓的上访风险,更谈不上完成国家下达的安居工程和廉租房建设计划。

  据查农行汉中分行在市区(县)两级法院有多起类似案件,仅与本案一同在省高院“翻”案的就达6起,涉及金额近1亿元,如果此次侥幸成功,必将形成“骨牌效应”,对汉中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形成巨大的冲击,后患无穷。

  我们殷切希望此事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彻查案件,公平查处,还无辜者一个清白,更还社会一份公平和道义,同时让那些有不良企图之心的个人和企业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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