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果与众不同 错误羁押无辜村民72天

国内   来源:新华社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12-22 11:55:40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秦范村村民秦治国被关押72天后无罪释放,原因竟是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根据同样的案件材料给出的鉴定结果“与众不同”。村民秦治国获释后,秦治国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最终获得15000元国家赔偿。2004年12月20日,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秦范村村民秦治国向媒体反映,反映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带有“人情性”的司法鉴定给他带来72天的牢狱之灾。

   逮捕通知书

   2013年5月5日早晨,秦治国的妻子段井明因为家庭琐事遭到秦治国二嫂朱高梅辱骂,秦治国出面制止他二嫂无效后,动手打了他二嫂朱高梅几巴掌。后来朱高梅及其女儿秦小娇和秦治国开始对打,双方都造成了一些轻微的软组织挫伤。事情发生后,朱高梅到派出所报警,并且做了报警询问笔录。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记录:朱高梅和段井明发生口角,秦治国用巴掌搧打朱高梅,用脚踢她肚子,然后推倒朱高梅,朱高梅称一共有三人参与打架,是秦治国、段井明和朱高梅。朱高梅称她的头、腰部、肚子比较疼,右眼睛青紫了,其他地方没有受伤。

   朱高梅随后到平明镇卫生院就诊治疗,朱高梅在平明镇卫生院就诊病历(2013年5月5日7时)记载:患者称当时有头、额、右眼、腰部均为轻微伤,当时口诉有疼痛。

  平明卫生院病历

   事情就这样过去了,直至2013年12月8日秦治国收到东海县公安局东公(平)传唤字[2013]1160号东海县公安局传唤证,秦治国当时还弄不明白自己咋就成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事后秦治国才知道东海县公安局是依据朱高梅递交的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东海司鉴所[2013]活鉴字第574号),该鉴定意见书依据鉴定材料:1、东海县公安局平明派出所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2、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共9页);3、东海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共1页);4、X线片二张,CT片4张。鉴定意见书的案情摘要是朱高梅自述,2013年5月5日6时许,在平明镇秦范村其家中被人殴打,其右眼受伤,以及尾椎骨折。经鉴定遂得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朱高梅因人体外伤致尾椎骨折,已构成轻伤。司法鉴定人周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20705002007,司法鉴定人洪德高《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20705002002,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东海县公安局依据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东海司鉴所[2013]活鉴字第574号),在2013年12月21日向段井明送达东公(平)拘通字[2013]1463号东海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拘留秦治国,羁押在东海县看守所。东海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4日对段井明又送达了东公(平)捕通字[2014]1号东海县公安局逮捕通知书逮捕秦治国,羁押在东海县看守所。

   此时的秦治国和妻子段井明是万分的委屈没有地方申诉,明明没有给二嫂朱高梅造成尾椎骨折伤害,却要因此面临牢狱之灾。秦治国的妻子段井明带着两个孩子到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求助反映,强烈要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对朱高梅的尾椎骨折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18日给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送检材料:1、东海县平明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壹份;2、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壹份;3、东海县平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3年5月5日骶尾椎检查报告,市二院骶尾椎检查报告以及东海县人民医院骶尾椎检查报告;委托要求:对朱高梅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依据上述材料得出鉴定意见(连检技鉴字[2014]9号,2014年2月26日):朱高梅尾骨未见骨折;尾骨半脱位,为先天性或陈旧性,与2013年5月5日发生的纠纷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8日又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朱高梅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确定其是否构成轻伤,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4月29日得出鉴定意见(东南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临鉴字964号):据现有鉴定资料,被鉴定人朱高梅骶尾骨未见明显骨折,尾1、2椎体半脱位,考虑为先天性或陈旧性改变,与2013年5月5日外伤无因果关系,固不宜作伤情鉴定。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在很艰难的几个月等待下来,秦治国一家终于等来了东海县公安局作出东公(平)撤决字[2014]32号东海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我局办理的秦治国涉嫌故意伤害案,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东海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被誉为证据之王。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司法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领取国家赔偿收条

    可以说,司法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如果司法鉴定不严谨,就会从根本上改变司法审判的结果。目前,在我国各级公检法机关均编设法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说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就一些具体案件而言,司法鉴定就是“一锤定音”的底线。因此,在人们的心目中,司法鉴定工作不仅受到尊重,甚至是权威、公正的代名词。然而,少数的司法鉴定工作者某些不法行为让他们的形象大打折扣。建设高素质的司法机关队伍和坚持公正执法,是实现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其中法医队伍建设和高尚的职业操守不可或缺。

    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针对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根据同样的案件材料却能得出与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和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记者无权评论个中原因,所幸只是将村民秦治国错误羁押72天,让村民秦治国丢掉在市区的工作单位,如果再严重些,成了东海的“呼格吉勒图”就是真的能追责又能咋样呢!

    首诊病历是真实有效的记录患者的就诊时的身体状况,也是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普通人都知道的常识,往往在某些地方却会被忽视。有些司法鉴定工作者根据医院的病历不认真审核就作出结论,这种不负责行为,乍一听不属于司法鉴定工作者的责任,可实际上司法鉴定工作者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司法鉴定的职责并不是简单的参照病历就可草草作出结论,而是必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对病历的严格审核,结合病人身体的具体情况逐项证实其真伪。可是,有些司法鉴定工作者在业务操作上却是疏忽大意,极其不负责任,只凭委托方提供的病历就径行作出鉴定结论。
 
   还有些司法鉴定工作者故意作弊造假,司法鉴定行业的腐败和其他容易产生腐败的地方一样,都是因为权力的作用所致。这种造假方式又分为很多种不同的类型,比如串通医院医生从伪造病历开始,或教唆当事人请医院医生篡改病历,或者在鉴定活动具体操作中伪造伤情,或者在鉴定结论中人为的扩大或减小真实的伤情,再或无中生有造出当事人诉讼所需要的伤情等等,这些无一不是让人深恶痛绝的卑鄙恶劣的手段,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大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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