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清原县一村民称其遭刑讯逼供 办案民警却步步高升

国内   来源:法制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5-01 18:54:47
    近日,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村民孙运祝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他在1986年遭到当时的清原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王忠田、侦察员周福杰对其刑讯逼供,导致他身体致残、处境悲惨的情况。村民孙运祝称他到各级政府以及公安
 
    近日,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村民孙运祝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他在1986年遭到当时的清原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王忠田、侦察员周福杰对其刑讯逼供,导致他身体致残、处境悲惨的情况。村民孙运祝称他到各级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信访30余年,实名举报办案民警对其刑讯逼供,但办案民警不仅未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却步步高升,其中周福杰已经官至清原县公安局政委。
 
    孙运祝告诉记者:1986年5月30日,清原县敖家堡乡大莱河村村民雷凤珍报案说被人偷奸,因为我在2月份恰巧经过其家门口,就被当时的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王忠田、侦察员周福杰二人给抓了起来,二人用鞋带将我的大拇指背绑,然后对我进行刑讯逼供。周福杰先是对我拳打脚踢,踢断了我的一根肋骨,后二人又共同击打我的头部,将我打昏,周福杰还多次用电警棍对我进行电击。随后,二人将我送到收容审查所,利用犯人对我进行殴打,逼迫我承认他们给我虚构的犯罪事实。在此期间,办案民警周福杰、王忠田还多次到我家中进行搜查,导致我家中财物丢失很多。因为我拒绝承认周福杰强加给我的罪名,再加上当事人又说她是做了一个梦,我被非法关押了116天后,于1986年9月22日被无罪释放。
 
    抚顺市公安局收容审查所在1986年9月22日出具的离所证明书显示:兹有孙运祝,男,现年28岁,因强奸嫌疑于86年5月30日被收容审查,经审查,查无实据于9月22日解除收审。
 
    被无罪释放的孙运祝因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遂多次上访讨要一个说法,并要求对办案民警进行处理。
 
    孙运祝提供的清原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在1997年出具的诊断结果显示:肋骨骨折,现已痊愈,脊柱侧弯;双耳神经性耳聋;颅骨线状骨折合并脑震荡引起头晕,头疼,记忆力减退;内科检查无异常。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七级伤残。
 
    1989年2月2日,清原县公安局作出对孙运祝上访的处理决定,决定显示:1986年5月30日,孙运祝因为强奸嫌疑被收容审查,查无实据于9月22日解除收审。此间其家庭被盗,并影响其当年农作物收成,给其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孙多次到县、市、省上访,根据市局狠抓解决上访老户的指示精神,我局决定:对孙运祝给予一次性补助一千元。其中丢失衣、物、粮、烟等350元;当年的农作物未获收成粮食130元、黄烟200元、土豆20元,共计350元,误工三个月300元。关于办案人将孙打伤的问题,县检察院已经进行了侦察,查无证据,不予立案。我局对办案违纪人员已经责成写出书面材料并在干警大会上作了检查。对此案处理决定孙运祝表示同意不再上访。
 
    孙运祝表示对该处理意见不满意,并再次上访。
 
    1998年10月8日,清原县公安局与孙运祝达成《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有如下表述:一、县检察院在1986年12月18日曾就此案提出调查处理意见:1、王忠田在办案中是否将孙运祝左肋骨打坏,查无证据,不予立案;2、王忠田和周福杰同志在侦破偷奸案件中,在没有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存在用鞋带将孙的大拇指背绑并打孙的过激行为;3、希望公安部门对王忠田、周福杰二同志在办案中出现的违纪现象给予批评教育,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二、县公安局党组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意见,本着对孙运祝关心照顾的精神,为孙运祝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并一次性付给孙运祝二万元;县公安局帮助孙运祝在清原镇左右购一住房,房款从二万元中支出。以上双方签字后生效,孙运祝同意在此上访问题上发生任何问题,不再找各级政府以及公安机关。
 

 
    孙运祝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手印。签字按手印后,孙运祝仍然到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上访。
 
    2006年3月20日,清原县公安局信访科与孙运祝再次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县公安局在原有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其生活问题,一、2005年县公安局给予购买的64平砖瓦房,不经过公安局同意孙不准交易(房产电脑已有记载);二、县局从2006年起给孙运祝逐年缴纳养老保险金, 金额按照全市人均收入计算,60岁开始到社保开资;三、从2006年6月4日起,每月县公安局支付孙运祝医药、生活费500元整;四、本协议为终结,孙运祝不能因此再提出任何要求重新上访,如有违反,愿意受法律制裁。
 
    孙运祝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手印。但是孙运祝仍然上访不断,并要求对办案民警进行处理。
 
    对于为何会在两次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表示同意,孙运祝给记者的解释是:以前他到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去上访,全凭他一张嘴说,没有任何物证来证明王忠田和周福杰对其刑讯逼供过,而在第一份协议上,检察机关虽然没有明确说办案民警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但是有“王忠田和周福杰同志在侦破偷奸案件中,在没有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存在用鞋带将孙的大拇指背绑并打孙的过激行为”的语言表述,这是他认为王忠田和周福杰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有力证据;其次,如果公安机关不是默认二人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话,而是他在无理闹访,清原县公安局早就把他抓起来了,也不会跟他签订如此协议。所以,他签字的目的就是为了拿到这两份盖有清原县公安局公章的协议书。以此来证明王忠田和周福杰曾对其刑讯逼供过。
 
    对于为何签字同意后仍然上访的原因,孙运祝给出的解释是:办案民警对他造成的伤害太大,是这两位警察毁了他的一生。他认为公安机关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办案民警的处理太轻,周福杰不仅未受到应有的处罚,而且还能够带病提拔,很明显背后有人为其充当保护伞。
 
    据孙运祝讲,由于他持续不断地到各级公安机关反映王忠田和周福杰对其刑讯逼供的问题,2010年,在清原县公安局大厅,周福杰扬言要收拾他;2011年,他的生活补助被停发,养老保险金被停交;2013年2月16日,他回山东探望84岁的老母亲,随后到北京上访,被周福杰安排警察在半夜12点将其强行抓捕,用胶带将其双手绑在腿上,押解回清原县,以扰乱信访工作的罪名将其拘留10天。如今他只要一离开清原县,周福杰就会立即安排两个警察对其进行监控盯梢。
 
    孙运祝告诉记者:“自从我在1986年5月被王忠田和周福杰刑讯逼供致残以后,我就失去了一切。在那个年代,戴着一个强奸犯嫌疑人的帽子,又失去了劳动能力,还有哪个女人愿意嫁给我?如今我都是60岁的人了,无妻无子,疾病缠身,只能靠卖点青菜来维持生计,一个人孤苦伶仃地活在这个世界上。而这一切的根源,都是王忠田和周福杰给造成的,他们不仅没有受到法律和良知的惩罚,如今却步步高升。王忠田虽然已经退休了,但是周福杰却已经官至清原县公安局政委,周福杰为了阻止我上访,还不惜动用公权力对我进行百般打压,甚至还雇用黑社会对我进行打击报复。”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显示:我们党和政府历来主张办理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毛泽东同志早在1940年就明确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1972年又尖锐地批评刑讯逼供是“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应一律废除”。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也把“不准刑讯逼供”列为纪律之一。
 
    严禁刑讯逼供,虽已三令五申,但至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制止不力,甚至有意无意地纵容、袒护。他们错误地认为在办案中发生刑讯逼供是难免的,对少数干警的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睁一眼闭一眼,不加制止;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不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查处刑讯逼供与调动干警办案积极性对立起来。
 
    记者注意到,按照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一旦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其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村民孙运祝反映清原县公安局王忠田和周福杰对其刑讯逼供的问题是否属实?清原县公安局王忠田和周福杰如何回应孙运祝的实名举报?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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