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5月21日,成都市首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的“包间费”诉讼案在武侯区法院审理并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合理,经营者明确告知原告刘先生“包间将产生费用”,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霸王条款”,双方事实上形成口头合意,应适用合同法。进而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退回包间费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与饭店、酒店等餐饮企业之间因包间费问题发生纠纷并不少见,法院判决被告餐饮企业退还包间费的案例也时有所闻。这给许多人一种印象:餐饮企业不能收包间费,收包间费是“霸王条款”,是违法行为。其实,看一种经营行为是否是违反行为,标准当然应当是法律的规定。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或者不自主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务,这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法律上救济和赔偿。但是,如果消费者是在知情且也是在自主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务的,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当然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
就以这件成都市首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的包间费诉讼案来说,原告和被告就使用包间费的收费是否告知各执一词,双方都没有提供录音或者签字等直接证据。但被告餐馆方面提供了菜单,在该菜单的最后一页有关于收取包间费的文字说明,且收取包间费的文字大于该页其他文字字号,字体也有明显区别;被告还证明原告是用菜单点菜的。
以往餐饮企业因包间费纠纷败诉的案件,或者仅仅是大厅内贴有并不明显的关于收取包间费的告示,或者连告示也没有只是说服务员曾经向消费者提醒要收包间费,但在诉讼中又拿不出任何证据。
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一切收取包间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否违法,还是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看这是否属于是消费者在知情且也是在自主的情况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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