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医疗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10-19 13:45:24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支付标准的制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了八类药品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如有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此外,《暂行办法》还指出,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如有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在医保用药的支付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需符合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证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等条件,才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还明确,支持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纳入《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和待遇落实。
 
在医保用药管理上,《暂行办法》坚持四个机制:完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机制,完善医保药品准入与支付标准衔接机制,完善医保药品支付的机制,完善医保药品企业监督机制。
 
《暂行办法》暂定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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