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声学产业创新创业综合体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

财经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3-18 11:09:51
 
东莞市声学产业创新创业综合体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声学产业创新创业创富新高地,以科技创新赋能先进制造,吸引广深港澳优质声学创新项目集聚,构建全产业链格局,聚焦制造业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声学产业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声学综合体”)以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的松山湖声学孵化中心为核心,推动孵化成熟的硬科技项目以及以产业化为主的项目到凤岗镇和寮步镇设立生产基地,形成“一中心、两基地”的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打造声学产业研发、设计、生产协作网络生态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凤岗声学产业化基地和寮步声学产业化基地的入驻项目,对入驻条件、政策扶持、入驻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新入驻项目是指自《东莞市声学产业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工作方案》印发日期之后,即2022年7月29日以后入驻的项目。
 
第四条 声学综合体指挥部负责声学综合体建设发展各项工作的统筹;市科学技术局分别会同凤岗镇政府、寮步镇政府共同负责声学综合体项目的入驻审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专项政策经费的年度计划编制,凤岗镇政府、寮步镇政府负责镇级专项政策经费的年度计划编制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审定上报等工作;凤岗镇和寮步镇财政分局负责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和凤岗镇、寮步镇财政分局负责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高科技企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以从事电声学、材料声学、工程声学、海洋声学等声学产业为核心,半导体、光学、智能交互等重点方向为支撑的研发、制造、上下游配套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智能终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二)符合相关入驻条件
 
团队核心成员持股应达到25%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或人员占比不低于1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且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中任意一项:
 
1.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创新能力评价要求,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1年以上的声学产业相关项目。
 
2.获得100万元以上社会资本支持,或实缴资本100万元以上的声学产业相关项目。
 
3.团队核心成员获得声学综合体现场指挥部认可的科创训练营结业证书或获得声学综合体现场指挥部认可的创新创业大赛名次,并推荐落地的项目。
 
4.其他符合声学综合体产业发展规划,经声学综合体指挥部“一事一议”通过的高科技企业项目。
 
(三)符合相关经营要求
 
1.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声学综合体指挥部规定的其他经营要求。
 
第六条 科技服务业项目的入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1)符合《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的项目类型要求。
 
(2)重点引进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园或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会计、审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市场推广、营销策划)等科技服务项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商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项目、孵化基地以及运营机构。
 
2.具备开展相关经营业务条件
 
(1)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经营合法;
 
(2)具有科技服务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及业务人员。
 
3.其他符合声学综合体产业发展规划,经声学综合体指挥部“一事一议”通过的科技服务业项目入驻条件。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设立专项政策经费,对符合入驻条件的高科技企业项目和科技服务业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总体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凤岗镇、寮步镇按照1∶1比例配套,其中市科技局负担部分从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分别划拨到寮步镇和凤岗镇的专账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实行总预算规模控制。
 
第八条 新入驻声学综合体的项目可享受以下对应的扶持政策:
 
(一)场地租金补贴
 
1.符合入驻条件的高科技企业项目和科技服务业项目,入驻凤岗声学产业化基地和寮步声学产业化基地场地,入驻后第一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研发办公场地租金全额补贴,第二、三年减半补贴。高科技企业项目入驻声学综合体生产厂房,给予实际缴纳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月厂房租金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时长不超过36个月。
 
2.场地租金按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执行,补贴优惠期从实际缴纳租金之日起计算,房租滞纳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不纳入补贴范围。租金补贴基准按照最高不超过所属镇街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
 
(二)创新创业扶持
 
1.对通过声学综合体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科创训练营等活动评选并入驻声学综合体的项目,最高可获得20万元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实际以正式发布的比赛方案执行)。
 
2.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高科技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基金(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入股,按照到位金额10%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启动资金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3.鼓励入驻企业与市内企业或研发机构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协同创新活动,除关联交易外,对上年度作为买方签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实际履约技术交易总额的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三)研发活动扶持
 
1.鼓励入驻的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经所属镇街税务部门认可的研发费用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2.对入驻企业使用市内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和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给予全额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四)举办活动补贴
 
入驻声学综合体的企业在市内主办、承办经声学综合体指挥部批准支持的新产品发布会、科技成果交流会、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对符合要求的活动经费按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设立展位参加展会的,按照展位费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产业发展奖励
 
对发展势头良好,对声学产业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奖励,入驻后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镇奖励基础上叠加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的,在省、市、镇奖励基础上,分别叠加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获得产业发展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人才引育支持
 
对入驻企业入职一年以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及以上的科研、技术和产业人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贴时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 以上扶持政策的受理和实施按照当年度制定的申报指南执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但已享受市级、寮步镇、凤岗镇等其他类似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就高补差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引进具有特别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十条 高科技企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入驻程序如下:
 
(一)申请
 
意向入驻的项目依托单位/团队向声学综合体指挥部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声学产业创新创业综合体项目入驻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入驻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材料;
 
3.创新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4.其他规定须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
 
声学综合体指挥部受理申请资料后,对其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相关条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中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条件第一种情况的项目,声学综合体指挥部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按照对应条件要求进行评分;符合第五条第(二)款其余入驻条件的,由声学综合体指挥部进行资料审查。评分或审查通过的,声学综合体指挥部在《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核意见。
 
(三)审议
 
通过审核的项目,声学综合体指挥部召开办公会议,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议,由现场指挥长在《项目招商审批表》加注审议意见。
 
(四)合同签订
 
经审议同意入驻声学综合体的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招商审批表》,与场地产权单位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用途。除声学综合体指挥部同意的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外,不得转租租赁场地。如发现违约改变租赁场地用途、转租租赁场地,声学综合体产权所有单位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场地;市科技局和相关镇街追回已资助的款项,停止正在享受的政策,项目承担方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项目须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经营要求依法依规经营,如发现不相符情况,或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生产和不充分利用场地,或未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场地产权单位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按第十一条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寮步镇政府和凤岗镇政府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十四条 属于《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情形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涉及的申报表格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资金管理原则上需按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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