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辉龙诉街道办违法强拆案将走向何方?

跟踪   来源:贵安新报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1-11-10 13:08:01

  1992年,深圳的陈辉龙与亲戚一起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随后在批准的土地上建造了简易厂房。2013年前后,厂房所在地的龙华区观湖街道办找到了陈辉龙等,以观澜中学扩建为由数次与其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最终因价格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此后,该街道办与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观澜公司,由原宝安县观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发展而来)商谈并将补偿款给了该公司;2020年7月17日,陈的厂房被强拆,陈找到街道办和区政府要说法,但得到的答复均为不是他们拆的。陈随后一纸诉状将观湖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拆除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在庭审中,观澜公司称是他们拆的。

图说:上图为强拆后的厂区一角

  那么,真的是观澜公司拆的吗?如果是,是否涉嫌构成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罪呢?围绕涉案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到底发生了什么才导致后来的强拆直至对簿公堂呢?

  取得两证 ,搭建简易厂房

  事情需要从20多年前说起。

  据了解,1992年陈辉龙和叔叔陈岳龙取得了宝安县观澜镇村镇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用地项目名称为轻工业厂房;用地位置为观澜镇第三工业区;用地面积为2500平方米。陈辉龙、陈岳龙又经宝安县建设局的批准,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图说:上图为陈辉龙、陈岳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图说:上图为陈辉龙、陈岳龙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获得上述“两证”后,陈辉龙等在批准地块上搭建了简易的厂房。

  行政复议期间厂房遭强拆,街道办不承认是他们所拆

  2019年5月22日,《深圳特区报》刊登了《龙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项目名称为观澜中学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部门为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实施单位为龙华区观湖街道办。

图说:上图为《龙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据了解,2013年前后,原观澜办事处(2015年4月28日观澜办事处被分为观湖等三个街道办)负责拆迁的人员数次与陈辉龙等商谈涉案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事宜,因价格原因未能达成协议。

  2020年5月15日,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陈辉龙等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协商不成就限期拆除”陈辉龙等遂向龙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受理。

  而就在复议期间,陈辉龙等的厂房竟被强拆了。

  据陈辉龙介绍,2021年7月17日早晨6点左右,观湖街道办的人员带了一二百人对位于龙华区观湖街道办第三工业区关中街6号,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左右,共10多间厂房进行了强拆。陈得知强拆消息已是2个多小时后,他随即打110报警,但无人阻止强拆行为。几小时后,厂房终被夷为平地,租赁陈辉龙厂房的租客投入二三百万购买的机械设备被埋在了一片废墟中。

  据龙华公安分局提供的《陈辉龙7月份110报警相关信息》显示,陈辉龙在2020年7月17日8:53~54分报警。警情描述:有100到200人在强拆房子,不愿告知原因,需要警察处理。处警记录:8:55分市局指挥中心下达指令,通知分局安排附近警力立即到现场处置。9:03分,松元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开展现场处置。现场调查结果:旧城拆迁。

  “还在复议中,凭啥拆厂房?”陈辉龙等随后找街道办和区政府要说法,得到的答复均为不是他们拆的。

  “明明是街道办带人拆的,怎么就不敢承认了?!”陈辉龙不满答复,一纸诉状将观湖街道办告上了法院。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在厂房被强拆6个月后,龙华区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为由撤销了该《通知书》。

图说:上图为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庭一次,案件仍在审理中

  2021年10月22日,盐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观湖街道办辩称:没有组织或实施过对被答辩人诉称的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行为,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被答辩人主张的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厂房被拆除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法院确认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涉案土地确实在观澜中学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但经答辩人的调查了解,其权利人并非为被答辩人而是观澜公司。为此,原观澜办事处于2014年4月21日向观澜公司足额支付了285.73余万元补偿。据观澜公司反映,涉案用地范围内部分土地在多年前即一直被答辩人非法侵占使用,且被答辩人从未向观澜公司支付过任何费用。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观澜公司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土地,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严重影响了观澜中学的改扩建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2020年4月27日,观澜公司向被答辩人发来《关于请求对关中街6号外围、周边区域道路采取安全劝导、人车疏导等临时管制措施的函》,请求被答辩人指派治安联防义警、交通劝导人员等,在观澜公司对涉案用地采取清场措施时采取临时管制措施,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事故。2020年7月17日,涉案用地范围内的构筑物被拆除行为并非为答辩人组织或者实施,事实上属于用地范围内相关权利人的民事行为,答辩人并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更不存在行政违法。

  庭审中,观澜公司称是他们拆了厂房。

  陈辉龙的代理人认为,陈辉龙是实际权益人而非观澜公司,补偿款理应给陈辉龙;征收实施单位为观湖街道办,观澜公司无权拆除陈辉龙的厂房,并且事实上带队强拆的是观湖街道办而非观澜公司。

  陈辉龙则认为:“1989年我花费14万元从宝安县观澜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后发展为观澜公司)购买了5000平方米的边坡地使用权且合法获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观湖街道办所说的涉案用地范围内部分土地在多年以前便一直被答辩人非法侵占使用且被答辩人从未向观澜公司支付过任何费用是错误的;我们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他就开始搭建了1600平方米的简易厂房,并用于生产、出租,我们才是真正的权益人,观湖街道办在商谈补偿无果的情况下,擅自将补偿款给了观澜公司也是错误的。庭审中,观澜公司承认地上构筑物并非他们所有,可以将补偿款还给我,这也证明了观湖街道办越过我这个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与观澜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给观澜公司的行为是错误的;观湖街道办在上级的行政复议尚未出结果前即组织实施强拆更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而把观澜公司拉扯进来的目的是想让他们背锅。”

  陈辉龙表示,打完了这个行政官司,将依法追讨拆迁补偿款。

  那么,到底是谁拆了陈辉龙等的厂房呢?如果真的是观澜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其行为是否构成涉嫌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罪呢?观湖街道办称拆迁补偿款给了观澜公司,到底谁才是合格的实际权益人呢?

  就让我们拭目以待于盐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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