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与管理操作规程

科技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3-25 10:15:22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现将《东莞市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为规范东莞市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与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以科技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交流活动以及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的科技类社会团体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科技类社会组织可参照本规程进行登记审查和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东莞市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等须经市科技局审查。
 
科技类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超出本规程第二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市科技局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社会组织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 设立审查
 
第四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社会团体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条规定,其中所属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应属于市科技局职能管辖范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其中所属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应属于市科技局职能管辖范围。
 
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具体包括:
 
(一)东莞市科技类社会组织设立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登记申请书;
 
(三)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六)章程草案。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原件用于核对,其余四份可为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具体包括:
 
(一)东莞市科技类社会组织设立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六)章程草案;
 
(七)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八)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原件用于核对,其余四份可为复印件)。
 
第八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行业和财务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
 
(四)市科技局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市科技局批准后,申请单位持审查同意文件和相关材料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办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 变更审查
 
第九条 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变更审查参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须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需更换法人证书)是指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以及由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变更。
 
其所有变更事项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三)决定变更事项的理事会纪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修改后的章程;
 
(六)章程变更说明。
 
除必须提交的资料外,分不同的变更事项,补充以下资料:
 
(一)属于名称变更情形的,无需提交其他资料;
 
(二)属于住所变更情形的,需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属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须有原任法定代表人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共同签名);
 
3.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四)属于业务范围变更情形的,无需提交其他资料;
 
(五)属于开办资金变更情形的,需提交变更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属于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情形的,需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第十二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向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市科技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现场考察:
 
1.超过1年时间没有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的;
 
2.变更后申请单位可能出现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条件的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书面审核或现场考察。
 
(三)市科技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审查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四)市科技局批复后30日内,申请单位持审查同意文件和相关材料到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变更登记申请作出下列决定:
 
(一)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变更登记审查要求,同意的,向申请者出具批准文件;
 
(二)对不符合变更登记审查要求,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年度检查初审
 
第十四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市科技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报告书应按照市民政局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二)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市科技局和市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科技类社会组织于5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工作报告初审的流程如下:
 
(一)向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在确认工作报告书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到科技类社会组织现场进行考察,通过翻查相关佐证材料、原件资料,交流座谈等方式,初步审查工作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单位是否正常运营,是否出现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条件的情况,以及是否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书面审核或现场考察;
 
(三)市科技局作出初审意见: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自收到该科技类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 注销审查
 
第十七条 科技类社会团体发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应申请注销登记。科技类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决定终止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会议决议;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银行账户销户证明;
 
(五)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原件用于核对,其余四份可为复印件)。
 
第十八条 科技类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市民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科技类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是否存在在研科技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注销登记前置审查要求,同意的,向申请者出具批准文件;
 
(二)对不符合注销登记前置审查要求,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东莞市科技类社会组织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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