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滘2家企业遭立案处罚!

企业   来源:东莞电视台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07-12 09:51:13

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案 例 一

近期,道滘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品正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二

近期,道滘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力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内存在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 全 提 醒

@各企业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顾安全!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