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因房屋居住问题,儿子驱逐并状告老父……

万象   来源:i东莞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2-05-26 21:57:25
一家人讲究团结和气,但东莞一夫妇竟将其父亲及胞弟告上法院,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宗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原告何先生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46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违背公序良俗,驳回原告诉求。
 
基本案情:
 
原告何先生与妻子李女士于2005年3月4日登记结婚,何先生与被告何某球系同胞兄弟关系。2008年10月21日,何先生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在同年11月20日向何父出具《赠送书》,主要内容为将案涉房屋赠送给父亲。但该《赠送书》没有何先生妻子的签名,也没有进行过户。
 
2015年8月,何父与何母入住案涉房屋,次年4月,被告何某球夫妇为照顾何父夫妇的生活而搬入该房屋居住。此后,原告何先生夫妇与何父何母产生矛盾,遂于2020年7月对该房屋停水停电,何父及何某球夫妇被迫搬离该房屋。2021年6月,两原告恢复了案涉房屋的水电,并出租给他人居住。何父发现后感到十分气愤,砸毁了案涉房屋的门锁,并对墙面喷上了“本屋存有争议,拒绝出租”红字。
 
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何先生赠与何父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李女士同意赠与房屋,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何父作为接受赠与人,明知该房屋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并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而形成有效抗辩。
 
而何父基于原告何先生的赠送行为而取得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并由夫妇两人居住多年,由于两原告对该房屋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为而被迫搬离,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安宁和身心健康。何父对于案涉房屋的损害虽然具有主观故意性、行为违法性和结果客观性,但是,两原告作为何父的儿子和儿媳,对于年迈的父母采取如此极端行为,不但存在欠妥之处,而且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尊长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见,两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相应过错。
 
法院考虑到案涉房屋的损害结果并不明显,修复费用并不昂贵,两原告可自行修复门锁和喷漆,并承担相关费用。至于被告何某球并未参与上述损害行为,两原告诉请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据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诉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赡养父母既是成年子女的法律责任,亦是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主流价值观的美好品质。本案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但其为一己私利驱逐在房屋居住多年的年迈父亲,并采取停水停电等不当措施迫使其搬离,严重影响老人的生活安宁和身心健康,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尊长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作为弱势老年人的权益,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尽到了教育和惩戒的效果,亦向社会大众传递尊长敬老、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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