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中央、省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消费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2-10-31 11:19:13

各有关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东莞市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中央、省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煤炭消费减量和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市能源结构,促进大气环境改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环函〔2019〕1135号)等规定,以及《加快推进我市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东发改〔2021〕87号)相关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自备电厂煤改气企业淘汰燃煤锅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企业的补助申请,包括资料初审、燃煤锅炉淘汰情况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绩效评价、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自备电厂企业燃煤锅炉的报废、注销、移装至外市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在资金总额不超过预算的情况下,对自备电厂燃煤锅炉淘汰项目进行补助,补助对象为按照《加快推进我市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东发改〔2021〕87号)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淘汰的自备电厂企业。

第九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自《加快推进我市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东发改〔2021〕87号)印发之日(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燃煤锅炉注销、移装或报废手续,并确保淘汰燃煤锅炉不再重新启用。

(二)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完善,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

(三)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第四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补助标准如下: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自备电厂企业,按淘汰燃煤锅炉规模给予5万元/蒸吨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以中央财政资金配套地方财政资金为补助资金总规模。实际申报金额少于补助资金总规模的,可酌情适当放宽燃煤锅炉淘汰时限要求,最迟不超过2023年9月30日;补助资金总规模不足以覆盖实际申报金额的,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五章 补助申报及审核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对于放宽淘汰时限要求的申报项目,受理时间适当顺延,最迟不超过2023年10月15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当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电子版发送至daqike@dg.gov.cn,作为申请顺序判定依据):

(一)补助资金申请表。(填写附件表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一次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或外部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等锅炉注销、报废、移装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

(一)项目审核:各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初审,在补助资金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二)制定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分局初审意见等,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制定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公示: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网站上公示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有异议的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街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向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补助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不得重新启用已淘汰设备,一经发现,悉数追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助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次补助完成后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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