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院梳理5案例引导消费者正确维权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03-16 10:25:24
东莞法院梳理5案例引导消费者正确维权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啦!为提高公众的消费维权意识,东莞法院梳理了5个案例,引导消费者正确维权,见招拆招不踩雷!
 
★案例一
 
进口燕窝无合法来源 
 
判决退一赔十
 
【基本案情】
 
乔某花费17640元在某超市购买了大连某岛公司生产的燕窝。因产品没有CAIQ溯源标签,乔某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并获悉该燕窝由东莞某中公司进口至我国。经国家认监委调查得知,该燕窝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应的燕窝是由马来西亚某公司出口至我国,每一盏燕窝上均加贴了由中方认证的CAIQ溯源标签及某中公司独有的贴标。乔某认为其购买的燕窝没有CAIQ溯源标签和某中公司独有贴标,不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故诉至法院,请求大连某岛公司等退赔。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案涉燕窝属于大连某岛公司进行分装的进口食品,该公司出示的相关资料显示该燕窝由东莞某中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然而该燕窝没有某中公司的独有标签及CAIQ溯源标签,大连某岛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经其分装后的燕窝为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也未能佐证燕窝具有合法来源,存在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故判决大连某岛公司向乔某退回货款1764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出现在大众的购物车中。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要多加谨慎,购买拥有报关单、检疫证明、正规溯源标签等合法进口来源凭证齐全的食品,才能守护自己的身体健康,让自己享受放心满意的消费体验。
 
★案例二
 
美容机构违规执业
 
判决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徐女士在某美容公司设立的某美容门诊部进行隆胸、隆鼻、植发等手术,共花费手术费用11万余元。但徐女士术后出现胸部右侧包膜挛缩症状,导致其后续又进行胸部假体置换、取出和包膜挛缩修复等手术。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美容公司向其返还手术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及治疗费用。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为营利性机构,与徐女士之间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实施案涉手术的医师存在不具备相关临床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违规外出会诊等违规行为,某医美公司对此予以隐瞒,已构成欺诈。故判决某医美公司向徐女士返还医疗服务费1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近年来医美医疗事故屡见不鲜,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服务时应警惕“美丽陷阱”,变美的同时也要注意身体健康安全。在选定医疗美容等相关机构时,应详细审查其资质、经营范围及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情况。在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及手术知情同意书等资料时,应详细了解相关条款和风险,并对相关合同、票据、服务记录等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正确维权。
 
★案例三
 
“非甲方原因,不予退费”
 
约定无效
 
【基本案情】
 
黄某花费2754元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会员,会籍申请表上由机构人员手写“不可停卡,不可退卡”。2021年10月,黄某与该机构签订三份《私教服务协议》,购买了课程总价为36200元的私教课程。三份协议均有机构人员手写“特价课程,不退不转”的字样,但在字样旁无任何人签名、按印,且黄某未当场拿到协议。协议还约定“非甲方原因,乙方需解除协议,甲方可不办理退费手续”。10月21日,黄某在某健身房上完一次体测课后,不愿继续上课,便在第二天向健身房申请退还课程费和会员费。11月中旬,某健身房才将三份协议交给黄某,且拒绝退回费用,黄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黄某不愿继续上课,应依法解除私教服务协议及会员卡服务。但黄某不能证明健身房违约或存在过错,为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会籍申请表及案涉协议上的手写条款均没有经黄某签字确认,且协议是黄某提出退费后才收到,故该条款对黄某不产生约束力。协议约定“非甲方原因,乙方需解除协议,甲方可不办理退费手续”,该条款减轻健身房责任、限制黄某主要权利,为无效条款。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某健身房向黄某退回80%的服务费,扣减体测服务费后应退还30793元。
 
【法官说法】
 
“非甲方原因不予退费”的约定,在经营者仅提供部分服务的情况下,排除了消费者对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限制了其自主选择权及合同解除权,应为无效条款,经营者不得据此拒绝退费。对于预付式服务合同,若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如果经营者并无违约或存在过错,应结合消费者的退费原因及经营者的服务情况认定退费数额。
 
★案例四
 
路由器无进网许可证
 
判决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2年3月在京东平台上的某网络设备专营店购买了5G千兆无线路由器。购买时,专营店称路由器有进网许可证,但收到货后,陈某发现该产品虽然具备上网功能,但产品外部没有粘贴进网许可证,没有进网许可。陈某经查询工信部和市场监管局网站得知,专营店的运营者某科技公司并没有案涉产品进网许可证的相关资料。陈某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应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故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该设备虽然内嵌有通信模块,但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已经取得进网许可证,且案涉电信设备并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因此,应当认定案涉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某科技公司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并作为已获得进网许可设备进行宣传,故意欺骗他人,构成消费欺诈。故判决其退回案涉产品货款2499元,并承担三倍赔偿。
 
【法官说法】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等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国家工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且在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才可以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及在国内销售。案涉设备虽可以正常上网实际却未取得进网许可,普通消费者对此往往难以识别。法院依法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有助于防止此类产品在市场上违法销售,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保障电信网络安全。
 
★案例五
 
二手车竟是事故车
 
判决全额退款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李某花费38万余元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台二手奥迪A6汽车,并签订《机动车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此车无重大事故”“有重大事故支持全款退车”。两个月后,李某找到鉴定公司对汽车进行检查鉴定,发现该汽车是“事故车”。李某向市场监管局投诉,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车曾于2020年10月发生事故,车辆与路边堆放石材发生严重撞击,车身多处受损,但因原车主自费维修,未能在产险理赔系统查询到维修记录。李某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购车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是从案外人处受让案涉车辆,且出售车辆前未在相关系统查询到维保记录及碰撞记录,公司并非在明知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出售给李某,不构成欺诈。根据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保险索赔书、现场照片来看,案涉车辆确曾发生碰撞事故且受损严重,与公司售车时描述的情况严重不符。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某汽车服务公司退还购车款,李某返还车辆。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选择正规平台交易,注意查询车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合法资质和诚信记录。同时,要认真辨别车况,摸清车辆的维修保养及保险理赔记录,并要求车商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避免买到“事故车”。签订购车合同时,对于车况、定金退还情形、车辆过户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切忌盲目签字。(通讯员 江楠 袁小燕)(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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