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明年起施行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0-25 09:42:41
  东莞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明年起施行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通过《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东莞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也是继《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出台后的第二部实体法。
 
  《条例》共分为六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促进措施、保障机制、监督考核、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从“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两大方面对生态规划、红线管控、产业导向与引退、污染管控防治等进行了全面部署,以立法助力东莞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条例》结合东莞实际凸显了本地特色。一是强调政府引导生态产业发展,加强立法在产业引导的顶层设计功能。《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重点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技术等。”二是通过产业引退政策倒逼东莞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的开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引导“两高一低”企业有序引退,为发展“低碳、绿色、生态”的新型环保产业腾出空间,从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是《条例》另一突出特点。对于行政机关及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条例》明确了九类情形应当负行政法律责任,情形涵盖水体整治、垃圾治理、污染排放物、突发环境事件等。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面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东莞市环保局副局长吴对林说,生态条例的实施将会遇到不少阻力。“一是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欠账多、难度大,二是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突破力度仍需加大,三是生态文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为确保《条例》实施落到实处,对于人大、政府、社会等不同主体的监督职责与权利,《条例》规定了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制度,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实施,东莞治污攻坚有了绿色“紧箍咒”。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俊荣介绍,《条例》从立项到出台历经三年时间,由于没有直接的上位法,涉及的政府部门众多,具有较大的立法难度。“三年磨一剑创设生态条例,是修复东莞生态、助力东莞经济转型的必要手段,也是促使上位法在东莞市的具体化、本土化。”
 
  ■部分条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保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优先的地位。
 
  第十一条 市、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土地管理责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河湖生态治理用地,严禁非法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的开展,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建设,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水体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黑臭水体,应当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的名称、责任人及治理达标期限。
 
  第三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企业应当实行安装废气收集等措施,确保收集率、净化率达标同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十五条 对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区域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控体系和水污染应急处置设施的建设,可以适当增加市级财政的投入。(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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