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是扩大已有优势的有效方式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5-22 15:13:21
  并购重组是扩大已有优势的有效方式
 
  对于产能过剩行业来说,并购重组是有效实现去产能、去杠杆的重要方法;对于新兴行业来说,强强联合、以强并弱等并购重组是实现规模化和效率快速提升的有效手段;对于较为成熟、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来说,并购重组也是扩大已有优势的有效方式。
 
  为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大作用,亟须在政策、法律法规、融资、财税等方面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有效解决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障碍。
 
  我国经济增长模式正处在由追求规模扩张转向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现实经济运行存在的低端落后产能过剩、战略支撑产业集中度低、整体产业结构层次低和技术水平低等深层次问题还比较突出。通过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可以充分发挥微观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整合有效市场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快速提升产业层级、产业行业集中度,提高产能利用率、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和企业核心竞争力,迅速实现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换代的战略目标。
 
  并购重组是指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和资产的重新整合,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对于企业所拥有的股权、资产和负债进行收购、置换和重新整合的活动,是目前许多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种重要的经营战略行为。对于产能过剩行业来说,并购重组是有效实现去产能、去杠杆的重要方法;对于新兴行业来说,强强联合、以强并弱等并购重组是实现规模化和效率快速提升的有效手段;对于较为成熟、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来说,并购重组也是扩大已有优势的有效方式。
 
  企业发展需要良好的产业环境,而合理的产业结构十分重要。产业内的大规模横向并购,可以适度提高产业集中度,防止国内产业行业内部的低层次无序竞争。企业通过并购可以降低固定成本;拥有更大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在与上下游供应商和经销商进行协商谈判时将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可以通过合并减少重复设置的部门,消减重叠的职能,进而降低支出,产生协同效应,最终可以获得规模经济。
 
  当前,我国许多产业行业存在集中度过低,低层次无序竞争的问题,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低下、创新能力不强、技术水平不高,尤其在国际上竞争能力不强。高度分散化还带来了环境污染、低层次产能过剩、创新能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并购重组是产能过剩行业消化、转移和淘汰过剩产能的重要手段,对于传统产业,产业间的并购、重组、整合可以有效控制行业内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减少无序和恶性的竞争,企业可以借此机会调节产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并购重组对于新兴产业而言,可以帮助企业拓宽产品线、进入新市场,还可以帮助企业延伸产业链、进入细分行业。目前,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都在充分利用并购重组来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并购重组无疑是快速整合过剩产能、优化资金与技术的配置、开拓新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提升资本效率的有效途径。
 
  清晰制定并购战略,促进整合型并购,实现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经营效率。
 
  清晰制定并购战略,通过一系列并购重组,使得相关产业的企业在内生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外生动力,在短期内积累资源、人才、技术、产品、渠道等优势,淘汰落后产能、提升生产力和竞争力、实现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进一步有效推动实体经济进行必要的转型和发展。横向并购能够推动企业多元化、业务转型,实现规模效应,确立市场优势地位;纵向并购能够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提升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力;跨界并购能够推动企业跨行业协同发展、产业转型升级。
 
  实体经济企业赖以发展壮大的根基是技术研发能力,企业战略性并购可以获得被并购方的高端技术和品牌,实现产业链、价值链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逆袭;也可以通过并购其他产业行业的具有高端技术的企业,趁机进入新兴行业。基于此类并购具有明确的战略目的,一旦收购成功,企业将获得高端技术和品牌,竞争能力将大大增强。近些年来,西方各国对我国企业发起的跨境并购交易非常警惕,经常以国家安全、反垄断审查为名加以阻止和否决,为此,我们必须注意并购的策略,遵循国际惯例与规则,使用国际上通行的方法。
 
  活跃资本市场,激活直接融资。
 
  资本市场是产业并购的重要平台,在并购重组、盘活存量上发挥重要作用,为国企国资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创新催化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快对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既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同时产业并购所需的资金、尽职调查、咨询等服务,可有效促进资本市场参与者(如券商等专业化融资机构)服务能力,提高市场股权交易活跃度,为市场发展注入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整合的基础作用。并购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市值的提升,对于上市公司加速发展具有助推器的效用;并购重组使上市公司增量又提效;从营运能力指标来看,虽然整合困难不容小觑,但整体资源运转效率肯定会有所提高。
 
  为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大作用,亟须在政策、法律法规、融资、财税等方面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有效解决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障碍。
 
  准确把握企业并购重组趋势,并使之成为国家战略指引
 
  针对中国市场企业并购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战略层面要把握好企业并购重组趋势。一是通过对过剩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并购,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单个企业和全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通过产业链高端企业的纵向并购,获得产品资源、销售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甚至行业准入资源等。三是建立以上市公司为主导的市场重组趋势。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体力量,同时上市公司的重组透明度相对较高,国际国内标准化程度高,更为规范,也更容易操作。但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仍然面临要约收购制度不完善、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不高、行政管制过多等问题。
 
  总体而言,企业开展并购的最终目的应为提升企业的产品竞争力,通过与并购标的之间的协同效应,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率,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回报。
 
  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市场化运作,减少政府不合理直接干预。
 
  企业并购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应基于产业的发展逻辑,赋予企业足够的契约自由和选择空间,让市场主导型并购成为主流。政府的职责应当着眼于制定宏观政策、提供财政税收便利、简化审批流程、畅通信息渠道、落实社会保障等方面,要坚决避免那种拉郎配、瞎指挥、设关卡、拖程序的现象。
 
  地方政府转变发展战略和施政理念,打破“地区界限”桎梏,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特色积极引进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产业基金,参与到当地企业的对外并购项目当中。另外,进一步缩减审批事项,同时对那些短视做法施以责任追究和考核惩戒手段,使全国一盘棋、经济大布局的设想真正成为现实。
 
  进一步健全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提供良好的总体法制环境。完善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一整套法律保障体系,使得企业能够在并购等经济活动中享有秩序化产权交易市场、明确的政策法规、规范的政府行为、法律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完善的金融体制和合理的收购程序等, 才能使并购重组行为真正纳入法律轨道快速发展。
 
  同时,还要完善操作规程,建立长效机制。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跨所有制的兼并在审批、税收、定价、社会认可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操作流程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的缺陷。当前,我们需要借助并购实现国企“混改”,应当制定民营资本重组国有企业的详细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扩充建立信息平台,提高国企重组交易的透明度,真正为民间资本助力经济发展提供制度支持,争取借助重组手段既优化经济结构,也改善主体产权结构,推动建立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制定积极的企业并购重组融资政策,破解信贷动力瓶颈与高杠杆风险难题。
 
  某种程度上,企业并购重组完全可以归结为一种融资活动,但在当前中国,促进并购的金融产品创新仍无法匹配市场需求。一是并购支付手段仍然相对匮乏,二是与欧美等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传统的并购融资支付工具存在诸多因为体制机制设置不合理而带来的缺陷,无法给并购重组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因此中国推进并购重组,首先就要丰富融资工具、完善融资体系,为并购重组打造强有力的“发动机”。
 
  首先,尽快制定优先股发行细则。优先股是国际资本市场上广为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这种融资方式仍然处在探索论证阶段,亟待通过国家出台发行细则的办法改观局面。
 
  其次,逐步引入杠杆收购融资。杠杆收购是并购发起公司支付较少成本,而主要通过抵押贷款、目标公司未来收益质押借款、发行高风险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并且最终完成收购的一种方式。杠杆收购是小公司收购大企业的常用方式。但我国并无完整意义上的杠杆收购融资机制,当前可从监管层面入手,培育理念、放松限制、鼓励尝试、逐步完善机制。
 
  再次,完善可转债发行审批制度,将可转债纳入并购融资体系。可转债兼具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功能,我国可转债制度虽已建立20余年,但发展迟缓,应当放宽可转债的审批条件,同时增加定向可转债品种,明确将可转债纳入并购交易融资体系,丰富并购融资工具。
 
  完善财税政策,实施精准化的企业并购重组的财税支持措施。
 
  并购重组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税收安排。目前,我国企业并购重组既有税收成本较高的问题,也存在企业利用并购交易中的税收漏洞,逃税和转移利润的问题,而且不同地区的税收征管政策也不相同。因此,从税收工商层面进一步完善专门适用于企业并购重组的配套政策对调动企业实施并购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特殊行业或者特定领域,我国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做法,设立专项财政基金,对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给予直接扶持,真正为企业创造一个畅通、效率、盈利的市场环境,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大战略。另一方面,应完善并购重组中的反避税政策,制定相关的政策,从而有效阻止避税型并购重组交易行为的产生和漫延。
 
  进一步完善破产重组和主体退出制度,为结构调整扫清障碍。
 
  企业破产虽是一种相对微观的法律制度,但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在并购重组领域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要想充分发挥破产重组和退出制度对于结构调整的巨大功效,必须对现有破产制度进行改造,同时更要对破产案件的配套环境进行整肃。首先要尊重企业的破产自主权;其次要确保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主导权,保护破产债权,维护程序公正;再次是要优化破产财产转让和估价机制,使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的处置走上透明、公开、保值增值的轨道;最后是要加大对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保障的倾斜力度,减少不稳定因素,消除后患。(作者: 黄志凌)(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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