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发布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5-31 11:06:32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发布
 
  东莞的犬只将实施登记、免疫制度。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犬只伤人要先垫付医药费。遗弃犬只、公共场所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行为将被处罚。
 
  昨日,市司法局发布《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6月30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意见建议。
 
  目前,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相对空白,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抓手不足,处罚手段有限,违法成本低廉。为改变这种现状,《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信息管理和携带犬只外出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
 
  根据《意见稿》,东莞将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公安机关将委托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机构和诊疗等机构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时,登记机构会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列号,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犬牌。电子身份标识和犬牌,由公安机关统一设置、印制。
 
  为方便管理,公安机关将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在这份电子档案中,将记载犬只的登记、变更、注销、免疫以及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被举报、处罚,犬只伤人等情况,可谓记录了犬只的生老病死。而且,这些信息将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
 
  对于流浪犬只,公安机关将设立收容场所。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等也可设置收容场所,公安机关将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意见稿》同时也对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的开办条件进行规定,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开办。
 
  根据《意见稿》,养犬人分为个人和单位,其中个人养犬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东莞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养犬人要在养犬之日起30天内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要对三月龄幼犬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携犬人要立即送受害人去治疗,并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养犬人要将犬只送往权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连续10天的医学观察,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犬只死亡的,必须送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民日常遛狗,也将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根据《意见稿》,携带犬只外出时要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装入笼内,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型犬要佩戴口嚼或嘴套。同时,还明确携带大型犬乘坐公用电梯,要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犬只排泄的粪便要立即清除,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带犬只等养犬规范。
 
  《意见稿》还将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等确定为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根据《意见稿》,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变更、注销养犬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逾期不处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遗弃犬只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如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有关部门先责令期限改正并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犬只伤人却没有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将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犬只死亡后,自行掩埋或随意丢弃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意见稿》还提出对犬只外出未按规定佩戴犬牌,未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未给大型犬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未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均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提出,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来源:东莞时间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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