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财产执行在探索中前行

评论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09-01 09:51:57
  近日,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新类型财产执行工作情况,并公开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北京四中院90%以上执行案件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由于传统财产可能被多起案件、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仅依靠传统财产价值变现很难覆盖全部债权,而新类型财产担保则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补充。
 
  随着经济主体间纠纷进入执行阶段,用于担保的新类型财产也逐步进入法院执行范畴。与传统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执行财产不同,新类型财产包括燃气收费权、电费收费权、高速公路收费权、排污权、煤焦化产能、林权、信托收益、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开办资金、旅游质量保证金等财产性权益。
 
  新类型财产执行是鼓励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由于金融业改革以及小微企业蓬勃发展,金融领域出现了以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随着经济主体间纠纷进入执行阶段,用于担保的新类型财产也逐步进入法院执行范畴。
 
  新类型财产执行顺应了目前财产执行的需要,能够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但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困难,需要进一步探索新类型财产执行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一方面,通过研判、把握新类型财产属性,对不同属性的财产采取针对性、灵活性执行措施,通过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协助执行机制,畅通新类型财产执行渠道,为精准执行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并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加大调查力度,鼓励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参与执行,推进法院新类型财产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新类型财产执行顺应了目前的财产执行需要,能够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法院对新类型财产执行积极探索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对落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对后续的新类型财产执行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性和操作性。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鲜有涉及新类型财产执行的规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仅有个别法院受理涉及新类型担保的案件,将新类型财产纳入执行程序在实践中更是屈指可数,相关案件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困难。这些都需要在今后新类型财产执行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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