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建设:以落户为杠杆,撬动城镇化进程

评论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天下  2013-06-28 16:07:13
 

在26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作了《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称,我国将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设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专家说,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各类城市具体的城镇化路径。(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17版)

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化,往往依照所在城市的规模大小,而逐步递增着实现难度。在此背景下,公众应明白,这份“报告”中所阐明的新路径,仍内含着对现状的某种延续——“大城市难落户”。有此前提,那么激励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最迫切的命题,无疑是如何提高小城镇吸引力。

就现实看来,小城镇宜居,但未必能勾起落户兴致;相反,门槛畸高、竞争惨烈的大城市却更具“磁力”。在不少农民看来,小城镇基础设施陈旧、户籍含金量不高、公共服务也很不到位,还不如继续务农打工自在……一言以蔽之,若无强烈的身份转换感与福利提升,“由乡入城”的进程便难以维系。基于此,城镇化也就面临着一个困局:农民群体的真实“偏好”与宏观层面的引导路向,并不完全一致。

只有小城镇先行发展起来,才能吸引来更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从另个角度讲,“新居民”的注入,也能为所在城镇带来新活力。这实际上是个互惠双赢的过程,但良性循环的开启前提,是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完善,契合宜居诉求。否则,在趋光效应下,大城市会处在人口膨胀、资源紧张的境地。

当然,讨论城市化路径,除了站在城市格局的角度权衡,还应真正关切农民利益。某种意义上,农民落户城市,就是一个“出让土地—获得收益—重新出发”的二次社会化过程。在该进程中,农民能否享有公平的议价权,从而能获得足以启动“城市新生活”的转让金,显得至关重要。从此角度说,无论走哪种城镇化路径,规范土地出让的流程运作与补偿标准,都是先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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